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
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规制度,全面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行为的规范化水平,维护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夯实招标(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坚持“应进必进”。凡列入《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应进必进”原则,统一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确保目录项目“平台之外无交易”。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招标(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禁采用肢解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招标(采购)人建立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健全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招标(采购)文件编制、招标(采购)人代表选定、中标人确定、合同履行、项目验收等重要环节的风险防控机制。落实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提前30日发布招标计划;仅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事宜按省有关部门要求执行。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和涉密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三)规范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采购)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积极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采购)需求,优化招标(采购)方案;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科学确定评标办法,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主体参加本地招标投标(采购)活动,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四)提高评标(评审)报告审查质量。招标(采购)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应当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提交的书面评标(评审)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是否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响应)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五)规范异议(质疑)处理答复。招标(采购)人应当畅通异议(质疑)渠道,在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质疑)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在作出答复前不得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严格执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留痕机制,按照《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盐纪发〔2021〕8号)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异议(质疑)均需在规定期限内将受理情况、答复意见、处理情况同步录入监督平台,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再监督。
(六)强化内部控制和标后管理。招标(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招标(采购)文件编制纳入重大议事范围,实行集体审议决策,切实防控“量身定做”、造价失控、串通投标、合同违约等风险。招标(采购)人要强化合同履约主体责任,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对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拖欠农民工工资、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实施合同违约处理,并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二、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七)严格规范投标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采购)人、招标代理(采购)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项目取消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不予退还投标(履约)保证金的情形,约定承担合同违约金、信用记录公示等条款,加大投标人违法违规成本。
(八)强化标后履约管理。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转让、肢解后分别转让、违法将部分主体或关键性工作分包。招标(采购)人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出勤考核管理、合同履约、进度款支付和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工作,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工程决算审计。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履约现场”与“交易市场”两场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对交易结果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三、全面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九)严肃评标评审纪律。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对评标(评审)行为和结论承担个人责任。与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供应商),收受投标人(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等;不得向招标(采购)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供应商)的要求;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应当提出否决意见。招标(采购)人代表不得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意向性、倾向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
(十)健全专家动态管理机制。严格落实评标专家“一标一评”制度,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行为分析指标,拓展专家评标行为分析维度,约束评标专家行为,促进评标专家依法依规履职尽责。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对专家处罚结果进行公示,并将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禁止参与评标活动,年度考核计分达到处罚标准,或者因超龄、长期拒绝评标等不能履行评标职责的专家,应当暂停其参与评标活动,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清退出库。
(十一)优化评标组织方式。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互联共享。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智能辅助评标系统。评标场所应当封闭运行,配备专门装置设备,严禁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成员与外界的一切非正常接触和联系,实现所有人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过程可跟踪、可回溯。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抽取环节、评审环节及隔夜评标管理的监督,落实行政监督责任。
四、严格规范招标(采购)代理行为
(十二)规范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收取除招标代理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取电子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费用。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约定由中标人代为支付代理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支付标准和时间。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为投标人提供咨询。
(十三)加强代理机构管理。严格落实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和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完善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实施信用考核、动态管理,相关信息实现共享。强化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将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常态化管理,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进行失信惩戒,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按规定公开。通过开展对代理机构的动态评价和结果公示,督促代理机构规范从业行为。鼓励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业务测评及信用记录。引导招标(采购)人合理优选代理机构,切实提升交易质量和水平。
五、切实发挥平台服务作用
(十四)明确交易平台职责定位。完善交易场所设施,优化交易平台见证、场地、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维护交易现场秩序,确保交易行为动态留痕。平台收取服务费要坚持非营利性,鼓励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规范平台接入的第三方服务行为,加强价格监督执法,严禁依托交易平台违规收费和变相获益。
(十五)优化利企便民措施。深入推进公共资源全流程“不见面”交易,推进CA数字证书跨平台、跨行业、跨地区互认,规范投标电子保函应用,优化完善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功能。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与其他部门行政许可信息资源共享,探索推动交易市场主体工商登记、资质资格、业绩奖项、社保等材料“零提供”,不断提升交易便利度,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十六)推进数据规范应用。加强数据整合、汇聚、治理和共享开放,充分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拓展动态监测、统计分析、趋势研判、效果评估、风险防范等应用场景,建立大数据分析模型,为市场主体提供交易竞争性、历史价格分析参考等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甄别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科学、高效的手段,为决策部门把握市场动态、研判经济形势、制定政策措施提供支持。
六、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十七)强化源头管控和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在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的同时,要完善监管程序,切实把好项目“准入关”。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发展改革、行政审批等部门要严格投资审批事项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科学性;财政部门加强政府投资预算安排、预算支出管理监督;各行政监督部门要把好项目进场交易关。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以及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主体监管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行为实施行政监督。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点监督交易流程的合法性和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性。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平等地位,坚决杜绝不合理限制条款,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抓好公共资源交易、履约、异议(质疑)和投诉处理等过程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八)加大违法违纪行为打击力度。依托电子监管系统,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加大对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投标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下、不以中标为目的的“陪标专业户”和“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对被查实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投标人(供应商),及时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让失信违法投标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十九)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交易前中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招标(采购)人信用承诺制度,招标(采购)人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前,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政务公开、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遵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合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发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负面清单,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划定“红线”,筑牢违法违规行为的“防火墙”。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标人(供应商)信用承诺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七、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组织领导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规制度和规范交易主体行为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协调,聚焦重要任务、重点工作,细化实化相关举措,全面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和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把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列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系统观念,压实部门责任,强化担当作为,加大政策、资金支持,选优配强专业力量,确保齐抓共管、同向发力。
(二十一)注重队伍建设。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一体推进法治教育、专业教育和廉洁教育;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加大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力度,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体系。要强化业务建设,开展有针对性、系统性的业务培训。要充实和稳定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队伍,在职称评定和晋升晋级等方面予以关心。努力打造一支政治优良、业务精干、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队伍。
(二十二)实行协同监管。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问题线索移送机制,以及与人民法院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司法判决案件等信息共享和定期沟通机制。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及时回流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用。切实发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统筹领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作用,充分利用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处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重点工作、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市行政审批局(市公管委办公室)、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和指导全市或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发挥纪律执行和问责机制作用,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和审计,凝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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