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指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首次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概念。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将其作为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2021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和青年人缓解住房困难。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期间全国住房建设领域的重点工作。
2021年12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1号),要求各地政府要加快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和推进机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2022年8月31日,盐城市政府印发《盐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22〕7号),就如何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了具体意见。
二、政策出台必要性
虽然我市的流动人口规模和租赁住房需求均不及一、二线城市,但仍然存在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的问题。首先,公租房主要保障城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和少量精准保障的困难群体,现有房源已无法满足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需求,存在一定的供需矛盾。其次,租赁市场上小户型住房供不应求,这部分房源大多为市民出租的存量房,租金和租期都不稳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利于新市民和青年人缓解住房困难,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有利于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三、政策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计六章46条,分为总则、房源筹集、支持政策、供应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房源筹集。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具体如下:
(1)新建主要是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2)改建主要是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
(3)存量盘活主要是将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
(二)建设标准。
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当以70平方米以内小户型为主。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建成或者已立项的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管理的,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应具备独立交通空间)为基本改建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或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三)优惠与支持政策。
主要通过用地支持、资金补助、税费减免、金融支持和简化审批等措施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其中,用地支持、资金补助和税费减免是重点。
1、用地支持主要包括:
(1)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2)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
(3)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以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由15%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主要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4)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将集体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贷款。
2、资金补助主要包括: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补助资金等,由住建、发改和财政部门联合向上争取;
3、税费减免主要包括:降低租赁增值税和房产税税率,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四)保障对象和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是项目所在县(市、区)住房困难的居民,重点供应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线门槛。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市场租金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