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12月2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盐政办发〔2014〕117号)同时废止。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衔接
1.5 工作原则
1.6 事件分级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
2.2 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各地政府水源地应急指挥机构
3 监测、报告与预警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2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环境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6.4 机制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练
8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实施日期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科学、高效、有序地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保障供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盐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盐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盐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但可能影响到我市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作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独立编制,与相关预案间互为衔接,各预案间衔接拓扑图如下所示: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形成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3)专兼结合,科学处置。积极做好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整合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发挥社会化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的积极作用,提高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处置能力。
1.6 事件分级
依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将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Ⅳ级):指因环境污染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应对工作需要,可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立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当处置特别重大、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一般由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根据省人民政府及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当处置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进行处置。
2.2 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主任,其成员包括不限于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水利局等部门工作人员。主要职责为:落实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2.3 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调节性重要商品以及通用性救灾物资保障;协调电力部门保障应急救援的电力输送与电力设施安全;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协调通用救灾物资调运。
市公安局: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维护,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对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设立警戒区域,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转移;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的立案侦查;负责会同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网上煽动滋事闹事、造谣等相关信息处置和依法查处工作;依法处理因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事件发生后的巡逻防范,严厉打击借机生事、趁火打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地质灾害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负责环境应急专家库的组建、维护和更新;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故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件责任追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相关建设工程、建筑物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置,协调水源地及相关工程调度工作;提供事故影响区域内自来水管网情况;负责指导供水企业及时恢复事故发生地的自来水供应。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内河航道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营运船舶防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航道、公路等交通资源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负责内河航道水域交通管制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渔业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和评估工作;负责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害调查与评估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参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调查、评价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水源地水位、水量的监测,协调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盐城分局依法发布水文情报;利用水利工程运行调度,保障水源地的水量供给,努力改善水源地水质;指导事件中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参与相关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制定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的医学救援方案。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相关部门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防火灭火,参与抢险救援,在灭火过程中协助生态环境部门防止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参与制定和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事发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
盐城市城市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指导盐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做好供水水源的切换和应急物资的投加,并加强水质监测确保水质安全。
盐城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指挥、协调通信运营单位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盐城供电公司:负责为应急救援处置提供电力保障。
盐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城市城市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指导下,和盐城粤海水务公司配合,迅速切换供水水源,通过多种途径提高供水量,及时调整处理工艺,开展小样试验,分析应急处理药剂的种类和投加量,配置相应的应急物资;加大原水、进厂水、出厂水的水质监测频次和范围,通过供水企业服务热线电话(88305079、962001)24小时接收群众来电。
盐城粤海水务公司:京杭运河宝应段盐城市水源地原水发生污染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等主管部门汇报,同时向市区、建湖、射阳、大丰等受水地区的供水企业通报;根据指令配合相关受水地区的供水企业立即切换水源;根据污染情况调配应急物资,投加应急药剂;加强水质监测及取水口巡查频次;负责抢修供水设施设备;联动宝应取水口周边自来水公司,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4 各地政府(管委会)水源地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根据辖区内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情况,成立相应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一般等级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原则上由各县区直接组织处置。
跨行政区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管委会)共同负责;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行政区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
3 监测、报告与预警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 监测与信息收集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具有相关监测能力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报告盐城市人民政府。
(1)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2)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4)自然灾害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气象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重点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进行监控。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通过日常监测监控首次发现风险源或水质异常信息,或通过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第一时间获取预警信息的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核实信息真实性,并通过进一步收集相关信息,及时报告至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应立即进行核实,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会商,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3.2 信息报告与通报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社会应急联动指挥机构、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市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3.2.1 信息报告内容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
初报应当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情况、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2.2 信息报告渠道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按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时间要求及时补充完整的书面报告。
3.2.3 信息报告流程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3.3 预警
按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市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类别,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黄色、橙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市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公开播发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后,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宝应县里运河氾水水源地如遇突发环境事件,按“属地为主,先期处置”的工作原则,扬州市宝应县将发布预警并采取预警行动,盐城市同步发布对应等级的预警并配合做好预警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先期处置,逐步上报移交指挥权。
初判发生较大(Ⅲ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响应,指挥和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如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成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将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Ⅳ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根据相应县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对事发地相关处置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应急物资支援等。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对需要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宝应县里运河氾水水源地如遇突发环境事件,扬州市宝应县将启动应急响应,盐城市同步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配合其做好响应措施。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进而影响或中断向水厂供应原水时,应同步启动《盐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2 响应措施
4.2.1 先期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工作;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发生的各类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根据各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件态势,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4.2.2 现场指挥与处置
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市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水源地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处置较大及以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水源地应急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等相关应对工作。
(3)统一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4)研究决定应急处置现场提出的请求事项。
(5)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毗邻市通报情况。
(6)视情向省人民政府或相近、相邻地区请求支援。
(7)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8)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9)配合上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或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护、综合保障、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应急专家等工作小组。
主要工作小组及职责:
(1)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盐城海事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同级别的现场调查和应急测绘,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减轻或消除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难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盐城环境监测中心、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城市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水源地水质等进行快速监测,提出初步应对建议;组织开展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对事件发生区域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治;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等。
(4)综合保障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盐城供电公司、盐城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盐城市城市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调节性重要商品以及通用性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配送工作,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应急救援有关物资调出;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组织力量抢修电力、通讯设施,保证应急救援信息和交通的畅通;负责事件应对市级经费保障;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协调通用救灾物资调运。
(5)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工作动态,加强媒体、通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造成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
(7)调査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气象局、盐城市城市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8)应急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邀请政府机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领域专家,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组成相应环境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负责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
应急指挥部可视情调整和增加工作组。各工作组除上述职责外,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没有参加工作组的各职能部门主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4.3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已降至规定限值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管委会)终止应急响应,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报告。
5 后期工作
5.1 环境损害评估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有关规定,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时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可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水源地现场指挥部指导下,由相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实施善后工作,及时联系保险机构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强化水源地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消防救援队伍、水上搜救队伍处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市级专业环境应急处置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
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机制保障
根据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开展与相邻地区应急管理区域交流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和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协同高效处置各类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统筹考虑当地水源及外调水源,充分挖掘现有工程应急备用能力,加强备用水源地建设,多措并举构建备用水源体系,切实提高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7.2 培训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 演练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预案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制定演练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应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8 责任与奖惩
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对有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对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3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盐政办发〔2014〕117号)同时废止。
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响应工作路线图
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情况一览表
序号 | 区域 | 水源地名录 | 水源地类型 | 取水河道 |
1 | 市区 | 盐城市蟒蛇河盐龙湖水源地 | 河流型 | 盐龙湖 |
2 | 市区 | 盐城市通榆河伍佑水源地 (备用水源地) | 河流型 | 通榆河 |
3 | 东台 | 东台市泰东河西溪水源地 | 河流型 | 泰东河 |
4 | 大丰 | 大丰区通榆河刘庄水源地 | 河流型 | 通榆河 |
5 | 建湖 | 建湖县西塘河颜单水源地 | 河流型 | 西塘河 |
6 | 建湖 | 建湖县戛粮河建阳水源地 | 河流型 | 戛粮河 |
7 | 射阳 | 射阳县射阳河明湖水源地 | 河流型 | 射阳河 |
8 | 阜宁 | 阜宁县苏北灌溉总渠陈集水源地 | 河流型 | 苏北灌溉 总渠 |
9 | 阜宁 | 阜宁县通榆河北陈水源地 | 河流型 | 通榆河 |
10 | 阜宁 | 阜宁苏北灌溉总渠板湖水源地 | 河流型 | 苏北灌溉 总渠 |
11 | 滨海 | 滨海县通榆河东坎应急水源地 | 河流型 | 通榆河 |
12 | 滨海、响水 | 滨海县响水县废黄河东坎 (运河)水源地 | 河流型 | 废黄河 |
13 | 响水 | 响水县通榆河洪圩水源地 | 河流型 | 通榆河 |
14 | 宝应 | 宝应县里运河氾水水源地 | 河流型 | 里运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