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稳定经济增长的二十条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22-04-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全面落实好国家和省助企纾困若干政策的基础上,聚焦当前企业发展面临的“痛点”“堵点”“难点”,着力提振企业信心、减少损失、稳定预期,全力推动经济持续恢复、运行在合理区间,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全面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继续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对小型微利服务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全面推广盐城“E速退”服务,实行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电子退库,办理正常出口退税时间压缩至3-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所有政策措施均需各地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加速专项资金落地见效。推动市级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农业、服务业、商务、建筑业、文化旅游等财政专项资金6月底前全部分配直达企业。市财政直拨资金收到兑付依据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省以上涉企专项资金,明确补助对象和金额的2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未明确补助对象和金额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对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申报2022年市级专项资金时,适当降低项目经营效益等门槛要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旅局等)

二、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三)优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设立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3.5亿元,引导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实行利率优惠,2022年投放规模达60亿元以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对“信保贷”“小微贷”业务免收担保费。引导金融机构加快投放短周期的专项金融产品,满足防疫抗疫企业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盐城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四)实施困难企业贷款扶持政策。运用现有的专项扶持资金,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并明确企业名单,对其2022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由市县两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通过推广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缓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旅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等)

三、加大减负帮困力度

(五)缓缴或减免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继续实施国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救治疫情患者和开设发热门诊科室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前拨付不少于2个月医保资金,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提前拨付不少于1个月医保资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六)补贴或减免企业防疫支出。各地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按照企业实际运营规模给予分档补贴,对其员工免费开展核酸检测。对本市疫情防控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委托的用于具有抑菌性能的相关产品免除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七)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对全市范围内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国有房屋所在县(市、区)2022年未被列入中高风险地区的,减免3个月租金;被列入中高风险地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减免期到2022年12月底。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门店规模、职工人数、困难程度给予分档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八)缓缴水电气费用。对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4-6月份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国网盐城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新奥燃气公司)

(九)增发困难群体临时价格补贴。本轮疫情期间增发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200元/人,发放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市县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

四、促进重点服务业行业恢复发展

(十)加强住宿餐饮业纾困扶持。支持餐饮企业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鼓励发展餐饮新场景新业态。鼓励各地帮助餐饮业市场主体购买停业险。支持餐饮商户有效延长营业时间,完善夜间交通线路,夜间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免费开放3个月。对疫情期间承担隔离防疫任务的宾馆,及时发放补贴。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中小微商户帮扶行动,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城投集团、市财政局)

(十一)加强批发零售业纾困扶持。全力提振消费需求,支持零售企业通过电商平台新开设店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实际运营费用、推广费用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二)加强文旅业纾困扶持。市级统筹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旅行业消费复苏及重点企业纾困。鼓励旅游园区减免园区内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鼓励市级相关媒体对文旅企业复苏开展的各类活动免费推广3个月,顺延旅游年卡使用期限3个月。(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燕舞集团、盐城广播电视总台、盐阜大众报社、市财政局)

(十三)加强交通运输及物流业纾困扶持。完善卡口赋码快速通行机制,推广使用“盐货通”平台,保障企业运输需求和重要物资保供。建立交通运输保障重点企业和人员白名单制度,提高物流畅通能力和城市配送效率。充分发挥长三角地区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作用,对盐城至上海保供专列给予补贴。鼓励各地对4-6月份因疫情影响闲置的货车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四)加强房地产行业纾困扶持。因疫情影响开发建设进度的商品房项目,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前提下,其一次性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可适当降低;对因配套工程无法按期完成、延迟交付的楼盘,可采取灵活方式先行验收。房地产行业专项扶持政策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五)对电影院、健身房等管控场所纾困扶持。对因疫情防控强制性要求或临时限制措施而关闭的电影院、健身房、游泳馆、网吧、公共浴室、美容院、宗教场所等,各地综合考虑场所面积、服务规模、困难程度等因素,按照实际关闭时间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民宗局、市文广旅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

五、加强外贸企业帮扶(十六)加强国际物流服务保障。支持盐城港开通与RCEP成员国家近洋航线,支持南洋国际机场对韩日货运航线适时恢复运行。盐城港口岸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开展无人化掏箱、装卸和消杀,对先行先试企业的设备投入费用给予补贴。针对盐城至上海公路物流受阻情况,对出口企业经盐城港至上海港出口的海运物流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盐城海关、盐城港集团、南洋机场、市财政局)

(十七)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贷支持力度。加强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战略合作,2022年短期出口险规模达14亿美元,支持企业海外投资规模较上年提升50%。建立出口信用保险绿色通道,对受俄乌局势影响出现收汇损失的企业,适当上浮保费补贴比例。加大对韩国跨境电商、境外公共海外仓等新业态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扩大对外贸小微企业转贷款规模,外贸小微企业转贷款终端利率不高于全省平均利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盐城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六、提升服务企业能力

(十八)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应对疫情管控带来的用工缺口,积极开展紧缺工种的培训活动,企业组织新招用职工开展岗前培训,按规定给予岗前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九)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建立工业企业畅通稳定应急协调机制,研究出台支持市内重点企业、重点行业上下游配套专项政策,帮助中小企业拓宽市场和销售渠道。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中小微企业进口货物集中监管仓。对农产品和农业生产保障物资继续实行“通行证”制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农超对接、直采直供、农批对接、线上团购、订单配送等销售方式,畅通销往长三角等地区渠道。在市12345平台设立“一企来”服务专区、线上服务企业“直通车”,全天候7×24小时在线受理企业咨询。建设“盐企通”惠企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发布、申报、兑现等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研究出台专项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行政审批局)

(二十)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并实行“T+0”初审机制,及时帮助企业重塑诚信形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如国家和省出台同类的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及我市本次提出的纾困解难二十条政策,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提升各项政策的协同性、精准性,推动各项政策真正落地见效。市政府办公室将适时就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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