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
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
建设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补齐我市消防救援力量建设短板,提高城乡地区消防救援能力,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3号令)《盐城市“十四五”社会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安全至上、生命至上的思想,加快推动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构建覆盖城乡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使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服务向辖区全域延伸,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为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形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和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等部门严格落实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各司其职做好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指导、建设、保障、优待等相关工作。队站建成投入执勤前应依法报市消防救援支队验收,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验收合格后统一纳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三、工作职责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扑救火灾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参与群众危难救助工作;
(四)开展防火巡查、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人员管理
(一)员额管理。政府专职消防员实施员额管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员额应满足相应队站建设标准,员额由机构编制部门商相关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人员招录。消防救援机构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具体条件、标准和程序以及人员退出机制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县(市、区)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聘和退出须报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
(三)培训晋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相关规定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等级化管理制度,按照职业等级、服务年限、工作实绩等定岗定级,明确职级晋升条件,将绩效与职级、工资等级挂钩。
(四)考核机制。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权限,对政府专职消防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政府专职消防员职务职级、工资待遇以及奖励、辞退的依据。
(五)骨干任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副)站长、(副)指导员等业务骨干任免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有关组织程序选拔任免。
五、值班执勤
(一)接警调度。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调度指挥统一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站标准完成信息化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任务。接到报警或者地方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的调派指令后,应当立即出动,迅速、安全赶赴现场,科学施救。遇有重大或有影响的灾害事故时,应在先期到场处置的基础上,及时向119指挥中心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启动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上级有关调度规则跨区域调动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
(二)装备配备。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站的车辆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按照《盐城市主城区2021年消防站规划建设方案》和《盐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站(镇级)建设三年规划(2021-2023)》两个文件执行。化工园区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站的车辆器材要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配备标准,消耗性器材装备应根据实战需要及时配备补充到位。
(三)执勤战备。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实行纪律队伍标准严格管理,促进队伍战斗力不断提升。规范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统一建制称谓、内务设置、门牌标识、服装标志等,建立健全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制度规定,常态化开展辖区情况熟悉,开展应急救援、防消联勤、消防演练及宣传教育培训。
六、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各地要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站建设经费、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车辆装备专项经费和业务补助等各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经费保障标准,明确经费保障渠道,及时足额保障到位,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相适应,人均工资标准在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建立满足消防救援职业需要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保障机制。
(二)职业待遇。消防救援机构应依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各类社会保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年金制度。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日常训练或其他因公情形导致伤、病的,所属单位应为其全额报销医疗费用。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因工死亡、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申报。政府专职消防员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参观游览、子女入学等优待抚恤标准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标准执行。
(三)工作落实。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督促指导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站建设,确保符合标准要求。投入执勤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不得擅自停止运行;遇特殊情况确需停止运行的,应经市消防救援支队同意并向社会公告。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向省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并经市消防救援支队重新验收。各地要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将队站建设作为政府考核项目列入年度检查考核范围,专题研究解决经费保障渠道,逐年配备和更新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形成政府财政保障队伍运转、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统一管理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格局。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