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火灾事故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要灾害之一,也是公共安全治理领域的焦点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守住消防安全底线”,明确提出对于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相应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调查处理,要建立完善火灾调查处理机制,加大火灾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我市火灾基数大、种类多, “群死群伤”火灾风险隐患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安全的平稳可控。近年来,特别是在安全生产“开小灶”中,全市各地在政府组织领导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方面,形成并总结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机制举措,有必要将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固化成机制、转化成实效,从政府层面统一规定相关组织程序、工作要求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促进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提升全省消防安全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制定出台《规定》。
二、主要依据
《规定》主要依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的通知》等文件。
三、主要目标
出台《规定》的主要目标,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压紧压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各地各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五章三十二条;其中,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和实施,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第四章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第五章附则。《规定》一是明确了对于较大火灾事故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对由下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进行挂牌督办。二是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组一般组成架构,其主要职责包括: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火灾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等;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进行分工协作,以及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三是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和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程序,有关部门、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司法机关等应根据人民政府批复的有关要求和事故调查结果履行各自职责。四是明确了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全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开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常见问题解释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森林、核设施、军事设施、民航、铁路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不适用本规定。
(二)什么是较大火灾事故?
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
(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何时对外公布?
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向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进行提交;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四)较大火灾事故何时开展评估工作?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市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市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评估工作组,组织开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五)如何对火灾事故进行处理?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等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