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公共数据管理,明确公共数据编目、汇聚、使用等过程中的职责与要求,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与开发利用,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加速政府数字化转型,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我局贯彻《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牵头起草了《盐城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章五十五条。一是总则,明确了公共数据适用范围、定义、原则、职责分工以及公共数据平台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二是目录管理,目录是对数据内容的描述,编制目录是实现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利用的基础。《办法》规定了目录编制的原则、方式、要求等内容。三是汇聚管理,明确了各部门对行业数据采集的要求,以及部门数据向市公共数据平台汇聚流程等内容。四是共享管理,共享是指部门因履职需要无偿使用其他部门数据的行为,《办法》明确了共享的原则、方法、流程以及错误数据修正等。五是开放管理,开放是指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公共数据,供其开发利用的行为。《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的开放类型、流程、异议处理方式等。六是利用管理,提出了规范和促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相关措施,包括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多跨应用服务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数据开发利用等。七是安全管理,对部门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应当遵循的原则和采取的措施提出要求,同时对发生安全事件后的处置措施作出规定。八是保障监督,包括规范信息化项目审核验收,建立数据资产登记管理制度,强化经费保障和绩效考核等。九是法律责任,明确违反相关规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十是附则,明确《办法》适用性、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三、起草审议签发情况
2022年2月,我局启动《办法》起草工作。5月10日征求11个县(市、区)、48个市级部门意见,共收到建议5条,采纳1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2条。8月22日,函请江苏国脉研究院专家对《办法》进行评估论证。8月29日,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9月2日,提请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9月14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完善形成了《办法》(讨论稿)。9月27日上报市政府履行审签程序,10月12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10月18日报市政府领导审议签发。
四、法律法规审核情况
《办法》符合国家当前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