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盐城市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更好地发挥市长质量奖的标杆引领作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动建设质量强市,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我市各行各业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助推盐城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近日我市出台了《盐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该文件解读如下:
《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目的、奖项设置、评审依据、适用范围、鼓励性条款、产业导向、申报时间等内容。其中规定了盐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为业务性质的等级评定,奖项分设“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每年获“质量奖”和“提名奖”分别不超过5家。
第二章组织管理。主要明确了盐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其中规定了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评审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有关部门负责培育、发动、宣传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主要明确了申报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其中在注册登记、生产经营、行业地位、创新能力、诚信经营、实施卓越绩效成效、遵守法律法规等方面规定了申报条件。
第四章评审程序。主要明确了通知发布、专家组成、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问询答辩、现场评审、确定候选名单、初选公示、审定批准等内容。其中规定了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推荐,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组织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问询答辩、现场评审、审查表决、初选公示等工作。
第五章实施奖励。主要明确了质量奖和提名奖的奖金额度和奖励经费主要用途。其中规定了质量奖和提名奖奖金分别为50万元和10万元,奖励经费每年300万元,列入市财政统一安排,复评再次获同一奖项的不再颁发奖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主要明确了获奖组织的退出机制、权利和义务、评审人员要求等规定。其中规定了奖项有效期为3年,3年后可重新申报,如获奖不计入当年奖项名额,建立了获奖组织退出机制,获评组织应分享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义务,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中宣传的权利,对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的工作要求等也作了明确规定。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由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