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规发〔2021〕3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盐靖、盐淮、沈海三条高速合围圈,以及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盐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禁放区域外的下列场所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通信运营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
(七)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八)建筑工地,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居民地下车库(停车场)等部位;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地点。
禁放场所和地点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可以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禁放标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和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在辖区内的实施。
各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广电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第五条 禁放区域内禁止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和零售网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七条 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第九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在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盐政发〔2015〕184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盐城军分区。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