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我市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5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公室

 

 

盐房金管〔2021〕1号

 

关于继续执行我市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

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精神,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我市于2016年5月10日出台了《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意见》(盐房金管〔2016〕1号),企业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由8%-12%暂时调整为5%-12%,执行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意见出台以后,对减少企业支出,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继续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企业降低成本的作用,巩固降低企业成本的效果,现决定继续执行我市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

特此通知。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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