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市设权力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市设权力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进行公布。
请各部门对照《清单》认真履职,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清单》在今后工作中按规定程序实行动态调整,适时对外公布。
附件:盐城市市设权力清单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盐城市市设权力清单
2020年9月27日
目 录
1.行政许可……………………………………………………………………………………(5)
2.行政处罚……………………………………………………………………………………(6)
3.行政征收……………………………………………………………………………………(19)
4.行政奖励……………………………………………………………………………………(20)
5.行政其他……………………………………………………………………………………(21)
盐城市市设权力清单
权力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 | 部 门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和内容 | 备 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序号 | 市 级 | 序号 | 县 级 | |||
临时占用黄海湿地的审批 |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依法批准的项目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黄海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方案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湿地临时占用相关手续前,应当征求与湿地保护级别相对应的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 1 | 临时占用黄海湿地的审批 | 1 | 临时占用黄海湿地的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盐城市市设权力清单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
基本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和内容 | 备注 | |||
序号 | 市级 | 序号 | 县级 | ||||
对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 | 1 | 对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处罚 | 1 | 对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对在城镇规划区外非法买卖古树名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 《盐城市绿化条例》 | 2 | 对在城镇规划区外非法买卖古树名木的处罚 | 2 | 对在城镇规划区外非法买卖古树名木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对在城镇规划外擅自采伐或者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 《盐城市绿化条例》 | 3 | 对在城镇规划区外擅自采伐或者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 3 | 对在城镇规划区外擅自采伐或者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对破坏、涂改、擅自移动黄海湿地保护界标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 | 4 | 对破坏、涂改、擅自移动黄海湿地保护界标的处罚 | 4 | 对破坏、涂改、擅自移动黄海湿地保护界标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对在列入黄海湿地名录的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破坏黄海湿地的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 | 5 | 对在列入黄海湿地名录的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破坏黄海湿地的活动的处罚 | 5 | 对在列入黄海湿地名录的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破坏黄海湿地的活动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对非法占用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 | 6 | 对非法占用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处罚 | 6 | 对非法占用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对未按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 | 7 | 对未按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的处罚 | 7 | 对未按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对工业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建(构)筑物拆除、绿化施工和养护、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养护和保洁等活动中未按要求对物料堆放场所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 8 | 负责对未按要求对物料堆放场所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 | 8 | 市生态环境局 | ||
对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建(构)筑物拆除、绿化施工和养护、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养护和保洁等活动,在雾霾等重度污染天气,未执行扬尘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 9 | 负责在雾霾等重度污染天气,未执行扬尘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 9 | 市生态环境局 | ||
对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建(构)筑物拆除、绿化施工和养护、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养护和保洁等活动,拒不配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 10 | 负责拒不配合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10 | 市生态环境局 | ||
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 | 11 | 负责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政处罚 | 11 | 市生态环境局 | ||
对随意弃置农作物秸秆,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 | 12 | 负责随意弃置秸秆,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的行政处罚 | 12 | 市生态环境局 | ||
对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13 | 负责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行政处罚 | 13 | 市生态环境局 | ||
对在禁养区、限养区之外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14 | 负责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在禁养区、限养区之外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行政处罚 | 14 | 市生态环境局 | ||
对畜禽养殖场(小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其他生产经营者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15 | 负责对畜禽养殖场(小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其他生产经营者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15 | 市生态环境局 | ||
对畜禽养殖户未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并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16 | 负责对畜禽养殖户未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并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16 | 市生态环境局 | ||
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作为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并造成环境污染的, |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17 | 负责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作为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并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17 | 市生态环境局 | ||
对施工单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地面硬化、覆盖施工、洒水喷淋、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18 | 罚款 | 18 | 罚款 | 市住 建局 | |
对施工单位拆除工程未采取全封闭施工,或者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 19 | 罚款 | 19 | 罚款 | 市住 建局 | |
对工程建设单位未对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20 | 罚款 | 20 | 罚款 | 市住 建局 | |
对施工单位在五级以上大风天气进行建(构)筑物拆除、爆破作业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未设置围挡、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或者未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的; | 21 | 罚款 | 21 | 罚款 | 市住 建局 | |
对拒不配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22 | 罚款 | 22 | 罚款 | 市住 建局 | |
对在城镇规划区内非法买卖古树名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 《盐城市绿化条例》 | 23 |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 23 | 市城 管局 | ||
对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或者散发传单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第(五)项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践行下列行为规范:(五)不得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或者散发传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或者散发传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24 | 罚款 | 24 | 罚款 | 市城 管局 | |
对随意堆放或者高空抛撒装饰装修垃圾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 25 | 罚款 | 25 | 罚款 | 市城 管局 | |
对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密闭运输或者散落滴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三)运输车辆应当密闭,不得超载,不得散落滴漏。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密闭运输或者散落滴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26 | 罚款 | 26 | 罚款 | 市城 管局 | |
对擅自在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作业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 | 27 | 上述行为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7 | 上述行为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广旅局 | |
对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烈士褒扬主管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烈士褒扬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28 | 上述行为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8 | 上述行为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文广旅局 | |
对旅行社有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旅游业促进条例》 | 29 |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29 |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市文广旅局 |
盐城市市设权力清单
权力类别:行政征收
基本编码 | 部门 | 法律依据 | 行使层级和内容 | 备注 | |||
序号 | 市级 | 序号 | 县级 | ||||
道路停车泊位费的征收 |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 (一)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依据收费性质分类核定: (一)行政管理类收费标准,按照行使管理职能的直接成本核定; (二)资源补偿类收费标准,参考相关资源的价值、稀缺程度,以及相关环境污染治理和恢复成本,并兼顾合理利用资源等因素核定; (三)依法强制实施检验、检测、检定、认证、检疫等鉴定类收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核定;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组织的考试类收费标准,按照组织报名考试的实际成本核定;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开展的强制性培训类收费标准,按照培训的社会平均成本核定; (六)其他收费类别的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核定。 实施相关管理或者服务有财政拨款等经费来源的,核定收费标准时应当予以扣除。 【地方政府规章】《盐城市停车管理办法》(2018年盐城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第二十九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所收费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 1 | 道路停车泊位费的征收 | 1 | 道路停车泊位费的征收 | 市公安局 |
盐城市市设权力清单
权力类别:行政奖励
基本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和内容 | 备注 | |||
序号 | 市级 | 序号 | 县级 | ||||
对在黄海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表扬和奖励 |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 | 1 | 对在黄海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表扬和奖励 | 1 | 对在黄海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表扬和奖励 | 市自然 资源和 规划局 | |
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地方性法规】 《盐城市绿化条例》 | 2 | 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2 | 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市自然 资源和 规划局 | |
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生态镇、生态村、生态工业园区) | 【规范性文件】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面向基层创建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盐办〔2019〕78号) | 3 | 对于创建工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镇、村、工业园区,由盐城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盐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工业园区”称号 | 3 | 市生态 环境局 |
盐城市市设权力清单
权力类别:行政其他
基本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和内容 | 备注 | |||
序号 | 市级 | 序号 | 县级 | ||||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定 |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开展建设工程方案设计,由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保、安监等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审定意见。 | 1 |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定 | 1 |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地方性法规】《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开展建设工程方案设计,由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保、安监等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审定意见。 | 2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2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智能快件箱设置登记 | 【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 【部门规章】《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第七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自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之日起20日内,向智能快件箱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为智能快件箱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 | 3 | 智能快件箱设置登记 | 3 | 智能快件箱设置登记 | 市邮政 管理局 | |
智能信包箱工程专项验收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邮政条例》 | 4 | 智能信包箱工程专项 验收 | 4 | 智能信包箱工程专项 验收 | 市邮政 管理局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盐城军分区。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