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
警务辅助人员经费待遇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经费待遇保障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经费待遇保障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深化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改革部署,深入落实《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辅警经费待遇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和省《条例》,结合实际,依据财力,既量力而行又积极作为,理顺辅警经费保障体制、健全辅警职业保障机制,切实解决辅警待遇保障不到位、收入水平偏低等突出问题,为公安辅警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夯实根基,为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使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保障。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理顺保障关系,建立辅警经费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归口管理、全额保障机制,加大财政保障力度,提升辅警待遇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二、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三)理顺保障渠道。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将辅警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其中,市级公安机关辅警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归口管理、全额保障;县(市、区)公安机关辅警人员经费,由县(市、区)财政归口管理、全额保障,其中亭湖公安辅警人员经费由市、区财政共同保障。
(四)核定用人额度。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按公安机关会同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核定的用额确定。随着形势任务变化需要突破用额增加辅警的,按照《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
(五)落实运行经费。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应会同财政部门,将辅警服装、标识、装备、招聘、教育培训、健康检查等运行经费,与人员经费一并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确保辅警运行经费持续稳定。
三、规范辅警薪酬待遇
(六)统一工资标准。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应会同人社、财政部门,按照辅警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要求,核定本级公安机关辅警薪酬总量。同时按照统计部门每年统计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幅,调整薪酬总量,建立辅警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七)规范薪酬管理。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应明确辅警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发放辅警薪酬,确保同一县(市、区)同类岗位辅警执行同一工资标准。在人社部门指导下,规范辅警工资项目构成和标准,落实辅警层级待遇,建立差别化工资制度。对在安检排爆、毒化检测、应急处突、武装巡逻等高危险、高强度岗位辅警,以及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图像侦查等高技能、高培养成本岗位辅警,在辅警薪酬总量内,实行与其所从事工作相匹配的薪酬待遇,确保留得住人才。
(八)依法缴存险金。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应按照企业职工待遇,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落实抚恤优待举措
(九)设立专项基金。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会同财政部门,通过社会捐助、财政拨付等方式,探索设立辅警专项基金,建立基金管理使用制度,解决辅警抚恤优待等职业保障经费不稳定、不持续问题。
(十)健全优抚机制。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伤亡抚恤、伤残慰问、遭受不法侵害救济、大病特困帮扶等机制,为高危险岗位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推动辅警抚恤优待制度化、规范化。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