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支持中国(盐城)跨境电子商务
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中国(盐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积极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新模式,促进传统外贸和制造企业通过“互联网+”拓展外贸新动能,加快我市促进外贸优进优出、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工作意见》(苏政办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跨境电商应用发展

(一)支持创新创业。对在中国(盐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试区综服平台”)上注册且当年形成一定跨境电商实绩的传统外贸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通过跨境电商形式实现进出口实绩达到500万美元的我市传统外贸企业,按照其实际产生的跨境电商物流费用给予不超过30%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品牌提升。支持盐城本地跨境电商企业品牌化发展,对认定为国家和省级跨境电商品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境外注册商标并形成跨境电商实绩的企业,给予注册费用不超过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支持做大做强。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跨境电商实绩比较突出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运营费用支持。鼓励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外贸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

二、加快跨境电商平台建设

(四)加快完善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支持以综试区综服平台为核心,加快建设盐城跨境电商服务“单一窗口”。统筹规划服务平台建设,着力在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综试区综服平台提供关、税、汇和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等一体化服务。加大综试区综服平台建设扶持力度,结合年度建设、运行情况给予专项补助。

(五)支持第三方平台发展。支持招引市场占有率高的境内外跨境电商平台、综合供应链、第三方服务商企业,在盐城注册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运营中心、创新中心和分拨中心,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鼓励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为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对年跨境电商实绩达到一定规模,服务企业达到一定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按当年新入驻且有一定跨境电商实绩的企业数量,每服务1家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推进跨境电商集聚发展

(六)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结合各地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按照协同发展、突出特色的思路,推进形成“1+4+N”覆盖全市的整体布局。产业园区是实现我市跨境电商“1+4+N”发展布局的重要集聚载体。支持各县(市、区)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发展重点,推动具备跨境电商全产业链服务能力的产业园区建设,实现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发展、特色发展。支持“1+4”5个先行先试产业园区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商配套服务功能。其他县(市)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发展重点,实现特色发展的思路,形成“N”的整体发展格局。对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以上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且达到一定跨境电商实绩的,给予园区一次性100万元的建设资金扶持。

(七)支持线上线下联动发展。支持我市跨境电商线上线下联动发展,对市内设立的线下O2O跨境电商保税体验店、展示中心,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不超过年实际租赁费用5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开展跨境电商直播带货业务,对投资打造直播并形成跨境电商业绩的企业给予直播建设费用不超过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市内相关保税区域开展进口商品直播活动的,免费提供直播场地和临时商品仓储用房。

四、推动跨境电商配套服务发展

(八)支持公共海外仓建设。鼓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江苏分公司等金融机构对海外仓企业提供海外风险、融资和业务支持。鼓励企业在欧美、RCEP成员国等主销市场和“一带一路”沿线等新兴市场,布局服务功能完善的公共海外仓,积极支持、指导企业申报省级公共海外仓,对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企业,给予不超过省级扶持资金50%的一次性支持。对跨境电商企业租赁江苏省级公共海外仓,且公共海外仓年使用操作费用超过5万美元的,按照实际费用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九)支持应用本地仓储物流服务。依法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应用本地公共集货仓储服务,尤其是应用本市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场所租赁跨境电商公共保税仓、冷库,对企业实际租赁费用给予一定的支持。发挥日韩“全货机”专业航线优势,整合海外仓及本地物流服务链条,建立全流程物流服务体系。探索盐城-釜山航线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搭建贸易促进平台,打造盐城跨境电商“韩日”特色品牌。

(十)提高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允许跨境电商企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允许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管理局。

五、支持跨境电商人才培养和宣传推广

(十一)支持引进和培养跨境电商人才。支持开展跨境电商专项培训和举办创业创新技能大赛,加强人才储备,推动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深化校企合作,支持市属高职院校和国内外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多层次的跨境电商人才培养合作,支持在盐高职院校开设跨境电商相关专业、课程。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引进符合我市跨境电商业务发展的专业人才,按照盐城市现行人才计划享受相关政策。

(十二)支持开展跨境电商宣传推广。支持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企业、媒体、协会、研究机构在我市举办商务会议、峰会论坛、展会及宣传推介等活动。

六、附则

(十三)政策支持对象。本政策支持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从事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的企业:在我市依法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在外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纳入本地跨境电商统计监测体系。

(十四)政策实施时间。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将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十五)政策实施办法。鼓励各县(市、区)、功能板块参照本政策出台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相关政策文件。本政策意见相关支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发布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标准、申报条件;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支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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