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8-11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0号),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七届九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方式,大力推进行政管理由“门槛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

二、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按照“政府立规矩、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模式,探索并推广工业建设等项目信用承诺审批改革,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模板,编制适用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出台重点领域管理事项应用信用承诺制度。在“信用中国(江苏盐城)”网站开通信用承诺专栏,推动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开。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背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视情节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组织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通过分发诚信教育读本、多媒体宣传、提供设备查询等方式广泛开展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拓展应用信用报告。编制信用报告应用事项清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积极推进市场化应用。规范信用报告标准,提升信用报告质量,逐步实现长三角地区信用报告互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一)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治理专项行动,将全市重错码率降低至万分之一以下。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标准规范,定期发布市县两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动态更新。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事项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将信用记录及时归集至市县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市场主体、信息类别全覆盖。(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推进信用信息自主自愿申报。依托市县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开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自愿注册平台,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江苏盐城)”网站“我的盐城APP(信用服务)”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表彰奖励、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及时将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送至各级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推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已开展信用评价的部门,要拓展评价领域、完善评价标准;未开展信用评价的部门,要加快出台评价办法、建立评价机制、开展评价试点。市各有关部门要建设行业信用评价系统,构建覆盖全行业、全市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告知相关主体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统筹使用,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一)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市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出台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结合联合惩戒响应部门的职能,依法依规推进国家和省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在盐城落地。鼓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建立行业失信管理制度。(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依法依规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建立认定、限期整改、退出机制。开展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应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照程序,重点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重点行业领域失信等专项治理工作。推动各类失信主体主动整改,对于在限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对市场主体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部门业务系统并推送至市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依托市县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联合奖惩平台,吸收国家和省失信惩戒名单信息,实施查询式、嵌入式、触发式联合惩戒。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文化旅游、税务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监管和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市发展改革委、市中院、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并将失信信息记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信用档案;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将失信信息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审计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帮助指导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鼓励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修复培训、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一)强化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快建成市县一体化信用信息系统,推进市县一体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入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常态化信息交换机制。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监管系统全接入、监管数据可共享。深入推进市县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市政务服务平台、市“互联网+监管”系统、市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深度融合,数据统一归集,业务有效协同,与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等各类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构建信用监管“一张网”,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推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十种行政行为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江苏盐城)”和县(市、区)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市发展改革委、市法院、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服务。推进信用服务移动端应用,在“信用中国(江苏盐城)”、“我的盐城APP”中建立“信用服务专区”,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的信用报告查询、信用审查、信息自评申报、信用修复、信用承诺等全程在线服务。拓展市政务服务网信用信息服务功能,在政务服务平台中嵌入信用信息查询功能,将行政相对人信用状况比对查询嵌入“一网通办”流程,实现逢办必查、自动触发、自动响应。依托市大数据平台,提供面向市场主体和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充分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鼓励通过物联网、互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依法依规与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大数据机构等合作,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开展市场主体精准画像、红黑名单交叉比对、合规风险评价、行业风险评价、关联方风险预测等工作。推动信用管理深度融入部门业务管理,深化信用大数据在精准招商、精准扶持、公共资源交易、中小微企业服务等方面的应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委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切实加强信用信息安全防护。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提升市县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门户网站的安全防护能力,加固信用信息交换通道的安全,健全全方位的安全防护体系,进一步提高信用信息管理全过程的安全水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依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对异议信息应尽快核实处理,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认定单位和联合惩戒实施单位应及时撤销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鼓励信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修复培训、信息服务、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鼓励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与信用服务机构和大数据机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等方面的合作。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统筹推进。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完善配套制度。各县(市、区)要把信用监管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中。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保障,明确牵头处室,落实人员配备,发挥社会组织、信用服务机构的协同作用,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合力。(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先行先试。各部门要学习借鉴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信用监管经验做法,在我市范围内积极开展行业信用监管先行先试,提高信用监管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积极探索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模式新业态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模式。在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信用监管过程中形成的典型案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制度建设。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和省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出台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快制定出台政务服务信用承诺、信用监管、信用修复等实施办法,细化信用监管操作细则。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信用监管工作要求,出台行业信用监管实施方案,编制信用监管事项清单。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工作指导,推进信用监管制度、监管措施、规范标准全市“一盘棋”。(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视宣传培训。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广泛运用各类媒体和公益广告等平台载体,加强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工作,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经营者顺应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要求。加强对政府部门相关人员特别是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落实新型监管措施的能力和水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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