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08

一、制定本通知的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根据国家审计署《2019年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计报告》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规范运行,结合《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和我市实际,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三个细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扩大了自愿缴存的范围。缴存细则第六条修订为“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农业转移人口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以下统称个人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缴存比例由20%调整为10%”

2.为鼓励个人缴存者自愿缴存,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取消原先必须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条件,缴存细则第九条修订为“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个人缴存者凭本人身份证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3.为防止单位超规定缴存,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对单位补缴范围的明确要求,在修订的缴存细则中明确了单位可以给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3种情况。“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4.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提取范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及国家审计署审计问题反馈整改要求,将原提取细则中的“十三项”提取情形规范为“六项”提取情形。即取消了“装潢提取”、“物业费提取”、“重大疾病提取”、“判刑提取”等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提取类型。

5.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在提取细则中增加“第七条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6.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3.2.2规定,将原细则提取额度的内容规范为“第十一条偿还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取时实际已还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7.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4.1.5规定,将原细则购买二手住房提取凭证的内容规范为“购买二手住房,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8.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及提取业务标准4.1.5规定,进一步简化提取材料,将原内容修订为“第十七条在缴存城市及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房提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租住商品住房,提供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在缴存城市及工作所在地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住房)”

9.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驻盐高校发展促进校地协同创新的意见》盐发〔2019〕11号精神,鼓励驻盐高校毕业生留盐就业创业,提高符合条件的驻盐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在贷款细则第十七条第三款贷款最高限额中增加“装配式成品住宅的贷款最高限额可上浮20%。经盐城市服务高校发展办公室审核确定的留盐就业创业5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的驻盐高校毕业生最高限额可上浮50%。同时符合两类上浮条件的,家庭成员最高贷款额为68万元,一人最高贷款额为34万。”

10.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贷款流程,以方便职工,提高群众满意度为目标,取消银行盖章等环节,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真正实现公积金贷款只见一次面。将原贷款程序修订为“第三十五条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当凭贷款申请资料,向管理中心各地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意向表》等有关资料;

(二)贷款受理。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审核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等;

(三)贷款审批。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贷款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通知并协助借款人办理担保落实手续。

(四)贷款发放。借款人凭担保落实材料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发放。管理中心通知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借款人已全额付清的可划入至借款人本人账户)。自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并通知借款人之日起30日内借款人未办理贷款划转手续的,视同借款人放弃贷款申请。”

三、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三个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原盐房金管〔2019〕1号文件同时废止。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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