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2-14 22:23 浏览次数: 字体:[ ]

2月3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提出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应对疫情发展变化,主动作为、靠前服务,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积极帮助全市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切实保持经济平稳运行。 

加强金融信贷支持方面,明确要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加大对我市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的重要医用或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对接力度,加快审批流程,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满足企业资金需求;稳定中小企业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对关系国计民生重点领域和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搭建金融服务平台,实现企业需求和金融供给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 

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方面,提出要缓缴企业税款,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足额补齐;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落实财政扶持政策,设立规模6亿元的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引导金融机构信贷投放40亿元以上,融资在保余额150亿元以上。对有贷款需求的参与疫情防控重点骨干企业,降低担保费率,扩大担保规模。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积极为企业提供过桥资金。 

实施稳岗就业政策方面,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延续实施对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加强企业用工保障,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优先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其余的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不足的部分可由各地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强化重点企业扶持方面,对于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对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10%财政补贴。对于从事服装生产等关联行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对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产生的费用,给予15%财政补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行业,针对不同受损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支持;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运输和鲜活农产品运输的车辆执行“绿色通道政策”,免收车辆通行费。对安装“运政苏通卡”的车辆给予8.5折优惠;对于有新增融资需求的农副产品生产企业,及时加大贷款投放力度,保障市民“米袋子”“菜篮子”等农副产品日常供应。支持饲料加工企业尽快恢复生产供应。 

服务企业持续发展方面,开展“服务进万企”活动,坚持“一企一策”,提出操作性强、见效快的帮扶措施;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对于受疫情影响损失的中小企业,鼓励采购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着力解决企业“出货难”。企业参加相关境内外展销活动,参加摊位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50%;加快中小企业账款支付,确保账款清偿率达100%;对未到付款期的,可按合同约定酌情提前支付;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政府管理物业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2月份房租,减免租金限额10万元以内;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各类载体,在场地装修改造费、办公品购置费、人员费、物业费等方面予以减免扶持;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生产订单完不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出现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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