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办发〔201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0日
盐城市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
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建设行为,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权分离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提高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切实管控好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和成本,防止发生腐败等违纪违法行为,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实行集中建设。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市政府指定、招标或者授权项目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招标确定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对市级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严格执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控制工程工期、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包括以下资金渠道: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用于项目建设的资产置换收入、部门预算、上级补助等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
(三)市政府指定实行集中建设的其他非盈利性工程项目。
第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的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协调和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建设和项目使用单位的市领导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和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推进会议;
(二)会办协调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推进过程中重大问题;
(三)对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统计上报集中建设工程项目推进情况;
(二)整理上报集中建设工程项目推进过程中需领导小组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指导、督促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体系;
(四)建立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对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总体情况、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督;
(五)结合集中建设工程项目推进情况适时开展综合评估;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相关部门履行的职责: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对报审项目是否采用集中建设进行把关。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负责集中建设工程项目综合验收及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集中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审核、年度预算安排和执行管理;对项目投资概(预)算进行评审,核定项目代建管理费;根据初步设计概算,见证工程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参与研究代建管理费用支付方式和双方的责权利。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集中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中建设重大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对集中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使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提出建设计划,并报政府批准,会同市财政局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程序报批;
(二)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报批工作,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
(三)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置事项的办理;
(四)参与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的编制和施工图设计交底;
(五)按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向项目代建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接收项目使用移交;
(七)明确本单位的代表,负责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沟通协调事项。
(八)按照规定编制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预算;
第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二)负责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以代建单位名义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后的各项建设手续;
(三)制订项目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组建项目建设管理组织机构;
(四)负责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并签订合同;
(五)负责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合同、档案等项目管理工作;
(六)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等,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七)审核办理参建单位提出的资金拨款申请和工程价款结算;
(八)按有关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和建设阶段两种方式集中建设。通用工程,原则采用全过程集中建设;特殊、专业和技术复杂工程,原则采用建设阶段集中建设。
第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明确工程项目是否实行集中建设。对于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在批复中进一步明确以下内容,并将批复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代建单位;
(二)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代建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履行建设单位职责;
(四)项目使用单位作为项目使用与接收的主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接收和管理。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在开展工作前,项目使用单位应与其签订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协议,明确代建范围、代建工作内容、代建管理目标、代建管理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和双方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三条 实行集中建设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会同代建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按照批复的工程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应遵循“投资估算限制概算、概算限制预算、预算限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严格控制投资总额。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予调整,有以下情形之一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参照《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8〕11号)执行。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文物状况等与勘察设计文件有重大出入的;
(三)因工程设计规范、取费价格等政策变化的;
(四)在批准的工程建设期内建筑材料价格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经市政府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发生设计变更的。
第十六条 达到依法招标标准的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招标选择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材料设备采购等单位。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做好工程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及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项目使用单位,交付行为不属于权属转让范畴,代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自集中建设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后3个月内,代建单位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上报;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报决算审批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代建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额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建设单位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代建管理费和奖励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且二者之和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对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应当扣减建设单位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自集中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同时做好相关资料备份工作。
第二十二条 集中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做好跟踪服务,组织工程质量和建筑设备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决策规则、招投标管理、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现场管理、签证变更管理、工程款支付、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形成内部相互制约的机制,提升管理效能,通过加强关键环节管理防范腐败风险。
第二十四条 与代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承担集中建设项目的具体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财务管理,设置建设项目专门基建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控制等方面进行服务质量评价。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属事业单位全额利用经营收入投资的工程项目,以及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且市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集中建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盐城军分区。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