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失业保险企业稳岗返还标准
为减轻我市企业负担,稳定就业,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市财政局与市人社局联合发布通知,决定提高我市失业保险企业稳岗返还标准。
针对我市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的统筹地区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提高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目前已按规定返还中小微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剩余50%部分直接由人社部门返还企业,无需企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