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快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着力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中共盐城市委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盐发〔2018〕23号)等,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理顺和巩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着力构建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确保实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制度约束
1.健全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对现有的市本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体系。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资产管理要求。各单位要对照管理要求,针对重点环节,查漏补缺,明确操作规程,确保管理规范、责任可查。
2.规范业务流程。各部门、单位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加强内部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政府采购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规范资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强化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3.建立追责机制。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损失追责机制,根据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国有资产丢失、损毁的情形,按规定进行责任认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基础管理,摸清资产家底
4.加强登记管理。各部门、单位要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对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实行卡片管理,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随资产使用情况适时更新,如实在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反映。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要求,将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等资产分类登记入账,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类资产的会计核算,确保资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完整。
5.严格清查制度。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盘盈资产,依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合理确定价值后登记入账;对盘亏或长期挂账的应收款项等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规范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6.强化权属管理。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权属管理,及时办理土地、房屋、车辆、在建工程等资产权属证书。未办理权属登记的要尽快补充办证,避免权属不清;涉及产权纠纷的,应按产权管理规定厘清产权关系。
7.健全资产报告。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体制,将各部门、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资产逐步纳入国有资产报告范围,健全完善涵盖各类国有资产的报告制度。
8.加强信息化建设。财政部门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与预算、决算、政府采购和非税收入管理等系统的对接,建立“全面、准确、动态”的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加快建设市本级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确保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
(三)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管理效能
9.从严控制配置。各部门、单位要真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在摸清资产存量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提出资产配置需求,审核部门要严格把关,从严控制。能通过调剂、收回出租出借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重新购置、建设、租用资产。购置、建设、租用资产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落实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严格按标准配置资产,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坚持厉行节约,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配置资产。
10.强化使用管理。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自用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严格落实资产内部领用和离岗归还制度,避免闲置浪费或公物私用。
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要严格履行单位申请、部门审核、财政审批的程序,出租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须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招投标、拍卖、网络竞价等方式确定承租人,按规定签订统一规范的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将合同复印件与有偿使用情况表报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抵押和担保,事业单位特殊情况需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抵押、担保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11.建立共享机制。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内部调剂和共享,对共用性强和有共享需求的专用仪器、设备等资产,鼓励跨部门、跨级次或部门所属单位之间的开放共享,减少重复配置和闲置浪费,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12.规范处置管理。各部门、单位要按“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及时处理长期积压的待处置资产,并严格按规定权限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国有资产有偿转让要依法依规进行评估,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处置,鼓励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公开竞价处置,利益相关方要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经批准同意报废的国有资产,对外公示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有求购意向的资产公开竞价出售,杜绝暗箱操作和随意处置。
13.严格收益管理。各部门、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等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管理责任。财政部门要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理顺与各部门、单位的管理关系,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要求。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各项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切实承担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高效利用。
(二)加强监督检查。完善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等专项资产权属的监督,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办理资产权属变更手续。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开展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对管理不到位的部门、单位要进行通报,对违规违纪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绩效考评。按照预算年度为周期,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单位下年度资产配置预算挂钩,对绩效不高的要调减其资产配置预算。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列为部门、单位负责人年度述职述廉内容,定期报告本部门、单位资产管理政策执行、资产购置、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及资产损失等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部门的综合目标考核。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可参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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