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污水源头管控,规范污水排放行为,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我市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出台了《盐城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简要解读如下:
近年来,我市城镇建设发展迅速,城镇功能不断提升,对城镇排水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制定《办法》顺应党的十九大提出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有利于完成省委、省政府“263”行动计划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可以有效保证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整治效果,助力实现“河海安澜、碧水畅流、岸绿景美、水韵盐阜、湿地之都”的良好愿景。
《办法》主要包含排水规划与建设、排水管理、污水处理、设施养护和维修、法律责任等内容,共二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理顺排水管理体制,既重视发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作用,也要求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排水管理,同时还要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职责范围内的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相应排水管理的术语解释。《办法》不局限于市本级,还包括县(市、区)所属职责范围。
第二,主要是明确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管、行政审批、水利和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镇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主要是下一步如何更好地开展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一是明确了排水户应向市、县(市、区)排水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同时明确了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县(市、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排水许可证核发和监管的工作职责。二是加大对雨污分流的源头治理。规定了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雨污分流等内容。三是高度重视排水许可证办理工作,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四是强调了排水规划的重要,县(市、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据市排水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所属区域排水规划。五是加大对排水户的监管力度,明确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排水户,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六是明确了污水处理运营模式、运营单位要求、运营监管、应急报告、水质监测等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