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7-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85号),从源头保障城乡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水法》、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提高思想认识。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是保障全市人民饮用水安全的重要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我市坚持生态立市战略,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积极推进水源地达标建设,强化应急水源地建设和污染源整治,水源地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水平不断提升。由于盐城地处淮河下游尾闾,境内水质状况受上游来水的影响较大,本地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水环境保护压力加大;区域内存在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低、乡镇污水处理厂少、农业面源污染面广量大、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等问题,水源地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加之在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中,部分地区仍存有管理机构及人员经费落实不到位、长效管护机制不健全、应急水源地未建设、保护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升水源地安全保障水平。

(二)把握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目标,进一步落实责任、健全制度、提高能力、规范管理,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强化全过程管理,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水平。到2020年,全面完成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和乡镇区域供水水源地达标建设任务,并建立双源供水或应急水源;各地(含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下同)水源地管理机构健全、责任明确、经费落实、制度建立、设施完善,属地管理与部门联动机制有效形成,实现水源地管理和保护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与法治化,做到“管理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有力、各项保障到位”。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保证率、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均达到100%,水源地水量充足、水质优良、水生态良好、水景观优美。

(三)坚持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属地管理,落实责任。各地人民政府(含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地建设、管理与保护负总责。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管理,突出建设实效,严格执法监督,加大投入力度,确保饮用水水源地建设、管理、保护和安全保障工作科学有序开展。二是坚持规范管理,健全制度。着力推进水源地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涵盖环境保护目标、保护区划定与整治、监测能力建设、风险与应急、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等多项内容和要求的管理与保护体系。三是坚持防治结合,预防为主。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坚持水陆兼治,严格限制水源地上下游水域及相关陆域范围内的开发利用活动。加强水源地巡查管控,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强化水源地监督管理。四是坚持量质并重,管控风险。按照水量、水质和水生态安全相统一的要求,强化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管网互联互通工程建设。加强纳污控制管理和水源涵养保障,提高正常供给和应急供给能力。抓好隐患设施和风险点管控,落实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和调度管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污染事故、自然灾害等抗风险能力。

二、科学优化布局,严格水源地设置及保护区划定

(一)科学编制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规划是水源地布局与保护的依据,各级政府要组织发改、水利、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制定本地区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对饮用水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地的布局、周边产业设置、安全状况、建设保护范围、管理措施、调(输)水工程、量质监测、应急预案等内容进行合理安排。规划要突出科学性、前瞻性、针对性,以有利于水源保护为目标,因地制宜优化水源布局,统筹城乡供水和水源保护,实现水源地相对集中、集中保护、降低成本、减少风险。在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功能区保护的基础上,强化流域区域、重要河湖水系保护,严格禁止、限制、控制与水源保护无关的行为,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落到实处。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由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定期组织修订完善。

(二)依规核准核销水源地。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含城市应急水源地)和日供水规模1万立方米以上的乡镇区域供水水源地(含应急水源地)由省核准,水源地设置要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与当地有关规划相协调,并进行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等科学论证。在办理取水许可前,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供水、卫生等部门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严重不安全或不符合规范的拟取消的水源地,须在落实新的替代水源等措施后,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供水等部门评估论证,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销。其他水源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严格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经核准的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地保护区划分,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跨县(市、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住建等部门组织提出划定方案,按程序报批。批准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进行严格保护。

(四)做好应急水源地建设工作。各地要按照发生突发事件时,满足5天以上应急供水需求,加强应急水源建设,保障城乡用水安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与主水源地管理视为同等地位,加强管网互通和调试;不具备条件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饮用水水源地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或建设应急水源地,并设置完备的接入自来水厂的引水配套设施。应急水源地要视同日常在用饮用水水源地,切实提升管理和保护水平。

三、完善长效机制,提升水源地管护工作水平

(一)建立健全水源地管理工作机制。各地要按照水源地管理和保护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机构。原则上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成立专门的水源地管理机构,由供水或堤防管理机构管理水源地的,要进一步明确其水源地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并落实相应人员编制。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部门联动、协作、联席会议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不定期研究水源地安全保障相关事项。加大饮用水水源地水政监察和环境督查力度,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由受益单位或地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发展机会成本等给予相应补偿,提高相关地区保护水源的积极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履行宝应新水源地管理保护职责,并督促城投集团做好新水源地的管理工作,全力保障水质安全。为切实加强对市新水源地(宝应汜水)管理和保护的协调工作,建立市住建、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联动协调工作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宝应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新水源地出现的矛盾问题和安全隐患。

(二)开展水源地安全评估及风险排查。各级政府每2年要组织开展1次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调查评估,定期检查各项管理和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经评估为不安全的饮用水水源地的,要立即组织整改。安全评估主要从水量、水质、污染源、应急保障、管理状况等方面进行。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进行评价;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进行评价。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评估,需进行富营养状态评价。水利、生态环境、供水、卫生、交通、海事部门要按照“超前预警、及时应对、有效处置、确保安全”的要求,对随时可能的突发性污染事故,抓紧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做到“一地一策”。各地要在水源地保护区周边规范设置标牌及隔离设施,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域,要设置应急物资储备库等应急防护工程,上游连接水体要设有节制闸、拦污坝、导流渠、调水沟渠等防护工程设施。要明确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和应急程序,及时处置好水源地突发性事件。根据水源地和风险源变化情况,适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并按每年不少于一次的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三)强化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依法严格保护水源地环境,强化污染源综合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现有建设项目和设施要限期拆除或关闭,并视情况进行生态修复。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无入河排污口,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要限期拆除或关闭。准保护区内无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上述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

(四)强化水源地日常监管工作。水源地管理机构要加强水源地日常巡查,落实巡查责任、巡查人员、巡查制度和巡查方案。通过定期巡查、突击巡查、专项巡查和重点巡查等方式,监视水源保护区内饮用水、水域、水工程及其他设施变化状态,掌握工程安全情况,及时巡查发现各种人为破坏水源地工程设施与环境的非法行为,严肃查处各类违法案件。一级保护区做到每日巡查,二级保护区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准保护区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新水源地引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将巡查情况报告宝应县水源地管理机构和我市新水源地管护相关主管部门,联动做好新水源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按照“一源一档、同时建立、同步更新”的原则,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电子档案,对于有变动的内容须及时同步更新。

(五)依法开展水源地监测与信息发布工作。各级政府应组织生态环境、水利、供水、卫生等有关部门,整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资源,科学划分确定监测范围、点位和项目,加强水质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信息平台。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含城市应急水源地)和日供水规模1万立方米以上的乡镇区域供水水源地(含应急水源地)须在取水口及上游一定距离分别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建成覆盖全市的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管理系统,并主动与省系统联网,实现省、市、县三级和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为水源地日常管理、应急决策、供水企业生产、饮用水卫生监管等提供信息支持。要加快建立完善市、县两级水质自主监测体系,全面加强新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动态变化,为应对突发情况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和技术保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环境监测机构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的监测,健全市县两级水质监测体系,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例行监测,加强对水源地水质实行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并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的监测,每月监测两次,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供水主管部门要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对饮用水源取水口水质监测工作,定期通报原水水质;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抽检工作的同时,督促供水企业实施在线水质监测,每日取样监测不少于一次。交通部门要加强通航水域船舶防污、油品危化品运输仓储环节的监督管理,及时通报突发事故相关信息。在水源地水质监测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报告机制,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对可能影响本地区或其他地区供水安全的突发水污染事件,要按照《盐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并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住建、生态环境、水利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省有关部门给予指导。

(六)加强水源地水利工程维修与养护工作。各地要加强水源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强化日常巡查巡视,加强河岸、河床、河势监测与治理,保持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河岸及河床稳定,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在水利工程调度中,要把保障水源地安全作为首要因素。在枯水季节或枯水年份,通过优化工程调度,保障河道饮用水水源地合理流量和湖泊及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合理水位;在泄洪排涝期间,特别是每年汛期第一场洪水来临时,通过上下游联动,优化水利工程调度,保障水源地水质安全。

四、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水源地管理与保护保障措施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的责任主体,对本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建设、管理与保护负总责。各地要将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和民生实事工程,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协调,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建设任务。各地政府要对照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的重点任务,组织制定整改工作方案,逐条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目标,扎实开展整改工作。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发改、水利、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各负其责,合理推进。要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保证水源地管理和保护有力有序推进。发改部门要牵头组织编制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水利部门要牵头负责水源地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生态环境部门要牵头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建设部门要牵头负责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和保护,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管理,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船舶和水上浮动设施污染防治,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工作。对于保护区范围跨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联动机制,实行联合整治。

(三)强化经费投入。各地政府要落实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的人员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加大对水源地管理和保护的投入力度,在水污染防治、城市建设、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修复项目中,优先安排水源地管理和保护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四)健全考核监督体系。将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纳入地方政府政绩和生态文明建设、水污染防治、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内容,对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地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对水源地保护不力、造成饮用水安全事故的实行问责制度,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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