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保障公共资源交易高效有序进行,近日我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坚持“集中进场、统一监管、综合执法、管办分离”的原则,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强化领导及完善统一监管体制机制建设,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分别落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市公管委办公室、市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四区公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方主体责任。同时,提出市政府对部分特殊项目招标专门明确管理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各部门和各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履行管辖项目及现场监管职责,对标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窗口单位和人员,接受市行政审批局(市公管办)统一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
《意见》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和监管的项目范围,市区(不含大丰区)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必须公开交易的项目,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各部门、各区负责《意见》规定范围相关项目的审核备案、交易实施、合同履约、质疑(异议)和投诉查处等监督管理;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相关项目审核备案的,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的交易实施、合同履约、质疑(异议)和投诉查处等监督管理。
《意见》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完善配套制度体系、强化各方主体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履职服务能力等五个方面,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全力推进“阳光交易”,最大限度地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