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12-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意见:

一、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坚持“集中进场、统一监管、综合执法、管办分离”的原则,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

(一)强化领导及完善统一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公管委”)要切实履行统筹领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职责。市公管委办公室(下称“市公管办”)要具体落实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要求。

(二)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能相互分离,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1.市公管委工作职责: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组织领导和统筹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研究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重大政策措施;监督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工作;协调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审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政策性文件、意见;牵头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2.市公管办工作职责:承担市公管委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拟订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性政策措施和进场交易目录;建设和管理全市综合专家库;监督市各行业、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履行职责;牵头受理公共资源交易质疑投诉,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疑难复杂质疑投诉查处;研究分析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状况,并提出对策措施。

3.市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职责: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相应行业(含产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行政监督职责,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示范文本并监督实施;依法履行行业各项交易活动文件审核备案、交易过程监督、合同履约监管等职责;督促市级依法必招项目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负责或协同完成本行业评标(评审)专家的征集、审核、资格认定、考核管理和评委抽取监督工作;受理所属行业项目交易的投诉,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考核评价项目单位、投标人(竞买人)、评标(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行为,建立信用档案,并及时向市公管办报送相关信息;指导各县(市、区)对口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四区公管办职责: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公管办承接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下放招投标事项,负责本区域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公管办和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

5.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为市区(含各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统一集中交易场所,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制度;承担全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为市区市场主体、统一监管及行业监督部门和公众提供交易保障及公共服务;承担政策法规赋予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职责;可受招标人或业主委托统一代收代管公共资源交易各类保证金;协助查处公共资源交易的质疑(异议)和投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指导县(市、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工作。

市政府对部分特殊项目招标专门明确管理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对自愿要求进场交易的非依法必招项目,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要求,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所属行业(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该交易项目的行政监督职责。按现有法律法规规定,难以确定所属行业(产业)的项目,由招标发包(采购)人自行协调或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各部门和各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履行管辖项目及现场监管职责,对标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窗口单位和人员,接受市行政审批局(市公管办)统一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

二、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和监管的项目范围

(一)市区(不含大丰区)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必须公开交易的项目,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各部门、各区按下列范围,负责相关项目的审核备案、交易实施、合同履约、质疑(异议)和投诉查处等监督管理;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相关项目审核备案的,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的交易实施、合同履约、质疑(异议)和投诉查处等监督管理:

1.市行政审批局(市公管办):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文件编制服务的采购,代理服务进场招标。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级单位由发改委负责管理的相关规划招标。

3.市财政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资产处置、使用权转让(出租)等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国家、省驻盐单位委托管理的项目政府采购。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建局管理、市级单位实施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包括电梯、空调、智能化和用电等专项工程)等招标;市区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物业管理(包括住宅小区前期物业、与住宅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和其他物业)、城市道路和绿化养护服务、项目管理服务采购;市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转让、管道供气特许经营权出让和建设工程代建单位等的招标。

5.市交通运输局:列入省、市年度投资计划(含交通)和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的国省干线、重要连接公路、规模以上的农村公路及桥梁、隧道、港口、航道等以及与之相关的附属工程,列入省、市年度专项养护计划的公路养护大中修、小修保养、航道养护等工程,地方铁路工程等项目的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勘察、设计、监理等)和货物(材料、设备等)采购,市区客运班线承包采购项目等。

6.市水利局:市水利局管理、市级单位或省级以上部门委托管理、省属驻盐单位属地管理实施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相关的咨询服务的招标。市级单位管辖区域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生态河道规划等其他咨询服务招标。

7.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企业国有产(股)权与资产、集体企业产(股)权与资产的转让、国有企业增资;国有资产租赁等交易。

8.市工信局:市级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机电设备招标采购。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区(不含大丰区)和隶属于市级管理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包括采砂、取土)、海域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空间规划、调查、勘察、修复等项目招标;滩涂、湿地、河流、河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养护权承包的招标;市级单位承担的城市规划设计服务和园区、开发区规划设计的招标。

10.市农业农村局:市级管理、实施或受省级以上部门委托管理、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工程。

1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直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管理。

12.市医疗保障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省联盟带量采购目录以外的药品、医用耗材实行联盟带量采购。

13.市生态环境局:全市水、气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辖区内碳排放权交易;环境服务等招标。

14.市城市管理局:市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许可;市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市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市区经营性商业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设置使用权交易。

其他各有关部门履行与本行业相关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监管职责。

(二)自愿要求进入统一平台交易的非依法必招项目,由招标人按公开公平公正要求,须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明确监管机构,并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同意。

三、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一)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部门要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化水平,开发建设功能完备、技术先进、安全高效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管系统,有计划分步骤实现信息查询、报名、评标评审、审批备案和监察等全市域、全行业、全流程电子化。市各部门要制定并实施标准招标文件文本、交易规则,逐步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电子化和标准化。各部门要充实完善本行业评标(评审)专家库,市公管办要整合各行业评标(评审)专家库,建立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及信息全市范围内互联共享。市信用办、市公管办、各部门要建立市公共资源信用信息平台,实行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机构和评标(评审)专家的信用情况动态管理。

(二)完善配套制度体系。市公管办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推进“阳光交易”。市各部门、各区要建立健全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奖惩机制,推行“一标一评”的日常考核制度。实行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制、项目负责人制和重要文件签章制,严格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培训考核和奖惩的动态管理。市信用办、各部门要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市政府牵头的,市纪委监察、发改、工信、审计、财政、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国资、农业农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处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重点工作、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三)强化各方主体监管。各部门、各区要加强本行业、本区域依法必招项目管理,严查项目建设主体违法违规肢解项目,规避招标或拆分发包,督促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确保项目招标时间,原则上不走应急程序。要求中标人(供应商)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前须作出不违法转包、非法分包的书面承诺,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签订合同前由招标人约谈。各部门要定期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信用评定结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评价体系。市信用办、各部门同时将不诚信行为录入市“一网两库”信用系统,并在“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诚信盐城”网站公开曝光,依法予以市场禁入等限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各部门对评标(评审)不认真、不公正和考核排位靠后、造成负面影响的评标(评审)专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考核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标后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成员现场履职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或项目组成员出勤率不达要求等违约、违规行为及时计入相应信用管理系统。各部门、各区在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程序、规则、工作要求等调整实施前,须报请市公管办同意,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要建立投诉受理台账,对一般性投诉,由各部门、各区直接查处,实时向市公管办报送受理情况;对重点、重大投诉的处理,须接受市公管办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发挥纪律执行和问责机制作用,紧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关键岗位人员、重点工作事项和易发多发问题,精准发力,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和审计,依法处理或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问题。

(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各区要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借用挂靠资质、随意变更招标约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查实的投标人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企业资质证书、没收保证金、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限制市内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准入等处罚。对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招未招、应进场不进场,对借用挂靠资质、串通招标、滥用评标权、随意变更招标约定、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处理、不报告、不移送的,对异议(质疑)和投诉问题处理不担当乱作为,抵制监督检查、甚至违法乱纪等行为,严格实行主体责任追究和执纪问责。公安机关对接受报案的或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涉嫌犯罪的行为要依法打击。

(五)提升履职服务能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建立和完善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和廉政责任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市公管办和各部门要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绿色通道”,推行“容缺预招标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能简则简、能快则快”的原则,进一步优化交易流程,简化审批备案手续。各相关单位既要各尽其责,又要相互配合,加强沟通衔接,不得推诿扯皮,最大限度地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东台市、大丰区、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参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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