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7年7月,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7〕10号),明确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相关规定;2018年8月,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实施意见的通知》(盐财规〔2018〕13号),对我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做了明确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应用信用信息,强化对项目申报单位的失信惩戒,提高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信用管理水平,明确失信行为分类管理内容,我们按照省市要求制定出台了《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由市财政安排的、列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范围的专项资金。中央、省下达我市的专项资金管理中的失信行为分类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同时,《暂行办法》也对申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进行规范适用。其中,申报单位是指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项目申报指南(通知)中规定的申报主体,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申报单位和个人。
三、失信行为的分类具体有哪些?
市级专项资金管理中,申报单位及涉及的社会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
第一,申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存在以下6种失信行为之一、但不影响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及市级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中,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与实际存在差异的;
(二)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中,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与实际存在差异的;
(三)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中,提供的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企业规模、技术工艺指标等,与实际存在差异的;
(四)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滞后、实施状况不良等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五)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会计报表等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实际不完全符合的,或对重大不符事项未作出披露的;
(六)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二,申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存在以下12种失信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虚构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的;
(二)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影响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及市级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
(三)伪造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粉饰会计报表,影响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及市级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
(四)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会计凭证与发票(复印件)、单位资质文件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指标等,使之达到申报条件的;
(五)伪造、篡改申报资料中所要求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信用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正式文书或结论性资料的;
(六)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七)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八)截留、挤占、挪用市级专项资金的;
(九)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会计报表等资料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
(十)其他骗取、套取市级专项资金等失信行为;
(十一)同一责任主体在三年内有三条以上第六条所列一般失信行为的;
(十二)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四、失信惩戒措施具体有哪些?
总的来说,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由市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责任主体的失信严重程度实施惩戒,并记录为失信信息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入相应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等发现责任主体有失信行为的,在相关部门对其违法违纪违规事项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外,由审计、检查组织部门将企业的失信情况提供给市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具体来看,对一般失信行为,市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减少申报单位当年市级专项资金扶持额度,对社会中介机构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强制培训等。
对严重失信行为,市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对申报单位自该行为认定后三年内不予安排市级专项资金,并收回已拨付的与该行为相关的市级专项资金。(二)对相关申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三)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会计报表等资料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自该行为认定后三年内不采信其为所有市级专项资金申报出具的鉴证报告。(四)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采取相应的失信奖惩措施。
五、市相关主管部门等部门单位如何推进此项工作?
《通知》中明确了市财政局和市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和工作机制:
一是市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要积极推进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工作,在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积极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并与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有机结合,对市级专项资金管理中发现的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入责任主体信用档案。
二是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加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及时出具信用审查报告,并将相关诚信和失信信息及时推送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开展联动惩戒。
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应用信用信息,强化对项目申报单位的失信惩戒,提高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信用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7〕10号)、《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实施意见的通知》(盐财规〔2018〕13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由市财政安排的、列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范围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申报单位是指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项目申报指南(通知)中规定的申报主体,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申报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在市级专项资金安排工作中,应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激励守信、约束和惩戒失信的管理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市级专项资金;对有失信行为的企业,视失信程度减少或取消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章 失信行为分类
第五条 市级专项资金管理中,申报单位及涉及的社会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
第六条 申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存在以下失信行为之一、但不影响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及市级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中,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与实际存在差异的;
(二)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中,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与实际存在差异的;
(三)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中,提供的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企业规模、技术工艺指标等,与实际存在差异的;
(四)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滞后、实施状况不良等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五)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会计报表等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实际不完全符合的,或对重大不符事项未作出披露的;
(六)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七条 申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存在以下失信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虚构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的;
(二)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影响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及市级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
(三)伪造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粉饰会计报表,影响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及市级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
(四)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会计凭证与发票(复印件)、单位资质文件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指标等,使之达到申报条件的;
(五)伪造、篡改申报资料中所要求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信用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正式文书或结论性资料的;
(六)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七)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八)截留、挤占、挪用市级专项资金的;
(九)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会计报表等资料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
(十)其他骗取、套取市级专项资金等失信行为;
(十一)同一责任主体在三年内有三条以上第六条所列一般失信行为的;
(十二)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失信惩戒措施
第八条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由市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责任主体的失信严重程度实施惩戒,并记录为失信信息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入相应责任主体信用档案。
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等发现责任主体有失信行为的,在相关部门对其违法违纪违规事项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外,由审计、检查组织部门将企业的失信情况提供给市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责任主体存在第六条所列一般失信行为的,市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减少申报单位当年市级专项资金扶持额度,对社会中介机构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强制培训等。
第十条 责任主体存在第七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的,市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对申报单位自该行为认定后三年内不予安排市级专项资金,并收回已拨付的与该行为相关的市级专项资金。
(二)对相关申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三)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会计报表等资料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自该行为认定后三年内不采信其为所有市级专项资金申报出具的鉴证报告。
(四)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采取相应的失信奖惩措施。
第四章 管理责任和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市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要积极推进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工作,在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积极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并与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有机结合,对市级专项资金管理中发现的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入责任主体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加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及时出具信用审查报告,并将相关诚信和失信信息及时推送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开展联动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中央、省下达我市的专项资金管理中的失信行为分类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县(市、区)相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失信行为分类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