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缴存本地购房贷款业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8-11-23 信息来源: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盐房金管〔2014〕4号)、《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盐房金管〔2015〕2号)等相关规定,个人在异地(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凭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正常缴存证明,可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条件:

个人必须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须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转入不少于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除按正常贷款规定的担保方式外,还需再提供“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人”应当是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的自然人,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约定履行职责。

二、办理流程

(一)异地缴存本市开户。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规定贷款材料外,还须提供异地缴存证明原件。中心贷款初审人员审核其符合贷款条件的,在职工异地缴存证明复印件上盖与原件一致章并签字,职工凭该复印件及身份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开户窗口设立个人账户。(职工仅提供原件,由中心人员免费复印)

异地缴存证明应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章或业务章,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职工在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账户余额等;

2.有近期不少于6个月的缴存流水账;

3.在异地是否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异地缴存本市购房贷款。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政策按本市规定执行。

1.必须在异地连续正常足额缴存满6个月,并向本市个人账户内转入不少于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个人账户内余额应大于等于月缴存额×6);

2. 异地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本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或缴存比例低于本市最低正常缴存比例8%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异地缴存账户内余额的20倍。

3.异地缴存职工在异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视为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异地缴存职工在异地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在本市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审核人员可要求在异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原件作为贷款审批材料。

4. 除按正常贷款规定的担保方式外,必须有一个或多个“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人”应当是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的自然人,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约定履行职责。

三、办理时间和地点

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季7-9月份为3:00-6:00)

地点:各县(市、区)业务大厅;市中心(市直、亭湖、盐都、开发区、城南新区)统一在迎宾南路158号房产大厦3楼。

 

咨询电话:12329            监督电话:88150232

(未尽事宜按《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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