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8-11-23 信息来源: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职工可依据《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盐房金管〔2014〕3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并根据以下具体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原件。

一、申请条件及材料

㈠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1.购买商品住房提供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税务部门监制的首付款发票或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

2.购买二手住房,已过户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未过户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和《契税完税凭证》。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3.购买公有住房提供《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

4.集资建房由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参加集资人员名单,职工提供集资建房契约(合同、协议)和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为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缴存职工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商品住房, 购房人、配偶、父母或子女不在购房所在地工作或不系购房所在地户籍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具备建造资质的工程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预算表》。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

2、大修自住住房, 提供规划管理部门(乡镇由村镇房屋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房屋大修批准文件与大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具备建造资质的工程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预算表》。修房时间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大修批准文件签发时间为准。

以上一、二、三项提取申请时间在合同签订、发票开具或规划许可证明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办理;提取金额只能提取至所开具票据日期之前的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票据开具日期在购房合同、协议规定房屋交付日期之后的以房屋交付日期为准),且累计提取额度加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㈢离休、退休提取:提供退休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㈣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残疾人证》。

㈤户口迁出所在市或出境定居提取

1、户口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口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外地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账户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

2、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拥有永久居留权证明。

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直接办理;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合计提取额不超过规定可还额度。

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主借款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到中心业务大厅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职工同时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含组合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账户上有盈余的,可以继续提取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对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除一次性结清贷款余额外,平时不得提取。

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的,按委托协议约定办理。

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预还)当年住房贷款本息,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应还住房贷款的本息和;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已还年度(当时未提取或不符合提取条件)住房贷款本息,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已发生、累计可提取而未提取的还款额;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可用于冲还住房贷款部分本金。冲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本金的最低额度遵循贷款银行的相关规定;结清住房贷款,提取额不超过剩余贷款本金与当月未还利息之和;住房贷款结清后,职工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可补提取实际住房贷款本息和减去累计提取额部分,且提取额不超过贷款结清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住房贷款结清后补提取必须在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申请。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未因本次购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且存在可提取额度的,可以在购房提取时限内补提取一次。贷款存续期间,除上述情形及偿还住房贷款外,其余情形一律不予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㈦无房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租住商品住房:提供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在工作所在地无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以及租住房屋所有权证(需复印件核验)。

㈧职工死亡提取: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遗产继承公证书》或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注明经办人姓名、与职工继承或遗赠关系)。

㈨大病医疗提取: 提供重大疾病诊断书、医药费报销后个人负担证明、病人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在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一年内均可申请。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医药费费用总额中个人负担部分。

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㈩其他提取

1、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提取: 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3、装潢提取:提取人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办理过提取或贷款业务),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可提取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两年内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屋装潢。每个家庭成员(含职工、配偶及未婚子女)房屋装潢只能提取一次。

4、物业费提取:提取人从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当年物业管理费收据,当年申请提取,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用。一年仅办理一次。

5、判刑离职提取: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职工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在异地开户缴存后,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账户封存满半年后,提供调令或与新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的只能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未尽事宜按《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注:1、㈠、㈡、㈢、㈦、㈧、㈨、㈩项已婚职工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未婚职工的父母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时间和地点

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季7-9月份为3:00-6:00)

地点: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盐城市迎宾南路158号房产大厦       邮编:224005

电话:88382812

大丰管理部:大丰区黄海西路6号                               邮编:224100

电话:68858390

东台管理部:东台市金海东路8号                               邮编:224200

电话:85210180

射阳管理部:射阳县合德镇发宏街12号                          邮编:224300

电话:87055818

阜宁管理部:阜宁县香港路555号                               邮编:224400

电话:68589663

建湖管理部:建湖县湖中南路116号(工商银行七楼)             邮编:224700

电话:87080991

滨海管理部:滨海县迎宾南路(南湖花园南门西综合楼三楼)       邮编:224500

电话:89118089

响水管理部:响水县城桃花源路南首                             邮编:224600

电话:86879108

三、办理流程:

个人根据自身提取情况携上述材料到各地业务大厅柜台申请,当场办结,提取金额直接转至个人住房公积金卡。

咨询电话:12329            监督电话:88150157  

(未尽事宜按《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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