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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900K12926869E/2016-16076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盐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04-30 00:00:00
文号 盐政规发〔2016〕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时效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通榆河管理与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通榆河管理与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30日

 

                                        盐城市通榆河管理与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通榆河管理,保障通榆河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通榆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榆河为本市境内南起东台市与南通市交界,北至响水通榆河灌河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榆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河床、青坎,两岸堤防(含积土区)及护堤地(背水坡堤脚外至截水沟外沟口),沿线配套水利工程建筑物,以及为通榆河提供水源的主要供水河道、沿线地区对通榆河水质有影响的其他沟河的管理与保护。
    第四条 通榆河沿线管理范围经确权定界的水利工程用地为国有土地,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划定;通榆河沿线配套工程的管理范围在本办法颁发前依据有关规定划定的,维持现状不变。
    第五条 通榆河的管理与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委托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通榆河沿线和为通榆河提供水源的主要供水河道、以及沿线地区对通榆河水质有影响的其他沟河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各自行政辖区内相应河段管理与保护责任主体(以下简称:管护责任主体)。
    各管护责任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委托区域内通榆河工程的管理工作,其设立的县级通榆河工程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所管辖通榆河工程的管理与保护工作。通榆河沿线市属涵闸、抽水站、船闸等水利工程建筑物仍由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和保护。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联动和协商机制,研究解决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项,并制定通榆河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七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市直及沿线各级相关组成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履行部门职责,协同管护责任主体做好通榆河管理与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入河污染源治理,指导、协调因违法排污造成通榆河水污染事故和跨区域水污染纠纷,按照审批权限划分,指导或组织对通榆河保护区范围内新改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指导督促或组织查处向通榆河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通榆河沿线规划行政管理和通榆河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相关违章建筑物的认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榆河管理范围内河道工程管理与保护的行业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指导或组织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做好通榆河及其相关河道水源调度、防洪排涝和沿线取水行政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对通榆河经各市区段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的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跨越通榆河桥梁下方空间区域的日常管理和违章搭建、非法占用的清除。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榆河航道及其岸线保护,严格限制在通榆河一、二级保护区域新建、扩建港口、码头清而复设;组织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加强过境船舶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监督管理,严禁船舶在通榆河市区水源地保护区停泊或装卸作业,严禁和查处过往运输船舶向河道内排放废油、残油、货物残渣和船舶垃圾等行为,指导组织做好通榆河沿线及其平交通航河道运输船舶迁移、沉船打捞等工作。
    经信委负责指导各管护责任主体做好通榆河沿线用电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通榆河违法违规用电行为;组织各管护责任主体实施通榆河沿线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管护责任主体做好通榆河保护区范围内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督促做好化学氮肥、化学农药减施等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林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通榆河保护区的林地管理工作,协调各管护责任主体做好通榆河堤防绿化造林、林木采伐管理,组织指导查处非法侵占林地和违法盗伐、采伐等行为。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管护责任主体做好通榆河河道渔业行政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各管护责任主体做好通榆河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及其可能性矛盾调处工作,组织查处擅自占用通榆河管理范围的违法用地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协同各地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或侵占通榆河河道水域、岸线、堤防资源和向河道内倾倒或排放有害有毒垃圾、物质等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打击。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财力情况,落实各地实施的管理与保护项目专项经费及通榆河管理与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并监督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市直及沿线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有效整合管理和执法资源,组建通榆河管理与保护的协商机制,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和联动机制,合力加强通榆河管理与保护,并定期会办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情况,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相关矛盾问题。
    第九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要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管理与保护体系,建立健全市、县(市、区)、镇(街道)、社区(村)的四级管理与保护网络,层层明确通榆河“河长”,统筹落实通榆河“河长”和本辖区通榆河管理机构的管理与保护职责。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应按照《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组织开展对通榆河沿线及其周边环境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清除或搬迁通榆河沿线及其相关沟河规定范围内的畜禽养殖、违章建设、砂石建材等对通榆河水质造成影响或威胁的各类项目,对整治项目区域及时进行复绿植被;对遗留的粪便、垃圾等有害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应当加强通榆河沿线环境综合治理与长效管护,按规定组织实施通榆河管理与保护相关专项规划,打造通榆河清水通道、生态长廊。
    第十二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通榆河和饮用水源地保护要求,依法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会同水利、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管护责任主体建立通榆河水质、水量和取水口水质监测预警系统,逐步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通榆河沿线各管护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对生活污水、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通榆河沿线地区的港口、码头、船闸设置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和粪便存贮装置,贮存危险品的港口、码头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安全措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地方海事机构应当对过往或停靠通榆河的运输船舶设置污水、垃圾存贮装置、集油或者油水分离装置和防污设备、器材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以及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船舶污染行为,防止船舶污染水体。
    第十六条 地方海事机构应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通榆河及其平交供水河道;运输其他危险品的船舶进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之前,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报港,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
    禁止挂桨机船、流动加油船在通榆河及其平交供水河道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七条 地方海事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运输船舶在停靠时或航行中向通榆河沿线及供水河道排污行为,防止过往船舶污染水体。
    第十八条 通榆河沿线及主要供水河道的船闸不得为禁止进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水域的船舶提供过船服务,其港口、码头不得为其提供托运、装卸和储存等服务。
    第十九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生态农业建设规划,指导各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化学氮肥和化学农药减施等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加强宜农湿地恢复、保护和利用,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市直及沿线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通榆河工程管理应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管理相结合,各管护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专管机构、加强专业管理,其日常巡查、维修养护等工作可采取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开展。
    第二十二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应在方便沿线群众生活和满足防汛抢险需要的基础上,在沿岸两侧营造生态隔离带或者绿化带,并按通榆河建设征用时国土部门确权登记红线两侧的边界沿线建设防护隔离设施。
    第二十三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应在开展对通榆河工程日常巡查、检查的同时,于每年汛前和汛后组织定期检查、观测,对损坏的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更新,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在通榆河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通榆河水质安全和河道工程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损毁堤防、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观测、水质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桥梁、护栏等设施;
    (二)擅自修建或设置相关生产、生活设施;
    (三)在堤防岸坡、青坎、护堤地等管理范围内打井、挖窖、坟葬、堆放物料、非法取土、垦种、开展集市贸易;
    (四)向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通榆河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从严控制,符合《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相关规定。确需在通榆河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通讯中继塔、广告牌、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在通榆河管理范围内,改变工程设施及建筑物的使用用途以及工程位置、布局、结构的应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河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恢复河道工程原有功能,负担扩建、改建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七条 在批准的占用期限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因防汛、抢险、水利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销、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建设或占用单位应当服从。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土地使用性质、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占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第二十九条 在通榆河河道内取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和水工程水费。
    第三十条 通榆河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护岸林木,由各管护责任主体组织所属的通榆河工程管理机构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防护林木的采伐必须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据《江苏省实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按照“建立管护机构,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统一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考核”的原则,各管护责任主体应加强管理与保护队伍专业化培训,建立健全通榆河管理与保护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考核办法,规范管理与保护行为,不断提高通榆河管理与保护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第三十三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应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手段,在统筹规划、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建设必要的遥感监测系统,采集通榆河管理与保护信息,实时掌握河道水质、水量、堤防、岸线等动态变化情况,开展水面漂浮物打捞和处理,及时发现和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取水排污、非法占用水域及岸线、堤防资源和非法取土、人为设障等行为,以及时预防和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市直及沿线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宣传单位应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介,广泛宣传通榆河作为母亲河、水源地、清水通道的重要作用和加强通榆河管理与保护对保障市区饮用水安全的现实意义,并设置警示、警告标志和宣传标牌,引导沿线城乡居民和社会各界自觉参与通榆河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五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长效、稳定的投入机制,落实通榆河管理与保护专项资金。
    第三十六条 每年年底前,市政府组织各管护责任主体和市直及沿线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通榆河管理与保护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以奖代补”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当行政区划调整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调整所涉及的通榆河相关河段其管护主体责任随调整区划一并划转。
    第三十八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对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河道资源遭受破坏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调查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供水河道为泰东河;
    (二)平交供水河道,包括射阳河、黄沙港、新洋港、斗龙港、海沟河、车路河。
    第四十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盐城市通榆河管理办法》(盐政发〔2006〕2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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