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2016-04-18 信息来源: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于盐城市人民政府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中心内设办公室、财务处、资金运用管理处、归集管理处、监察室(稽核内审处)、技术信息处、行政执法处、机关党委、业务部9个职能处室,下设东台、大丰、盐都、亭湖、射阳、建湖、阜宁、滨海、响水9个管理部,是管理全市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能

1、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3、委托由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4、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5、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6、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7、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8、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市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9、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10、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11、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12、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13、向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14、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审批后办理呆账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15、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部门决算数据包括市本级、东台管理部、大丰管理部、建湖管理部、射阳管理部、阜宁管理部、滨海管理部、阜宁管理部、响水管理部。

三、2014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4年,全市共新建住房公积金制度人数4.6万人,比上年增长9%,完成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153%;归集住房公积金36.76亿元,比上年增长11%,完成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102%;提取住房公积金38.48万人次、23.07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27%、20%,完成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115%;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8838笔、19.69亿元,完成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131%;个贷比为92%;上缴财政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6000万元。

(一)归集拓面增势明显。围绕省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达98%的总要求,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介,扎实开展政策法规宣传活动,组织实施扩面行动计划。排定重点建制单位537家,制定出台扩面工作流程,扎实开展行政执法基础工作,及时督促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经过不懈努力,我市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取得了新突破。江动集团江淮动力股份公司、国药控股盐城有限公司、江苏春瑞纺织有限公司、大丰海港港口物流有限公司等一批重点企业相继建制,较好地维护了广大职工合法权益。2014年全市共有635个单位、46042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比2013年分别增长8%、9%,缴存总额突破200亿元,达203亿元,缴存余额96.75亿元,余额增长率为16%。

(二)资金运行高效稳健。在全省率先实施住房公积金“零余额”账户管理的基础之上,结合资金动态需求情况,加大资金使用研究力度,实时分析业务数据和资金流向,科学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合理确定资金定存组合,加强资金预算管理,不断优化资金使用结构,实行利率“上浮到顶”制度,资金使用效益大幅提高。2014年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86亿元,较2013年增长29%,创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年增值收益最高记录。

(三)内控管理严格规范。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的工作要求,从制度、教育和监督三个层面入手,着力加强内控管理,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定期组织内部审计和财务专项检查,深入排查资金运行关键环节存在的现实风险点和潜在安全隐患。注重防控结合,通过完善贷后回访监督制度,探索建立贷款五级分类识别机制,把逾期率控制在较低范围内,年底个贷逾期率为0.047‰。

(四)惠民政策广受好评。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和受益面和使用范围,提请市管委会对缴存、提取、贷款等三个细则进行了修订,扩容缴存受益人群,允许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扩大提取范围,增设住房装潢、支付物业管理费、重大疾病等提取业务;适度放宽贷款条件,借款人缴存公积金时限由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异地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放宽贷款次数限制,较好地实现了“应提尽提、应贷尽贷”。按照一切让利于缴存职工的原则,提请市管委会研究,调整了缴存职工账户计息方法,每年让利于缴存职工1000多万元。出台《规范房屋登记费管理办法》和补充通知,每年为缴存职工减负近100万元。出台支持盐场棚户区改造项目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意见,惠及射阳盐场、滨海新滩盐场和响水灌东盐场1500名职工。

(五)服务效能不断提升。围绕“五星级文明窗口”和“诚信示范窗口”创建目标,中心坚持以“一站式”服务窗口建设为抓手,党组成员带领机关人员到服务大厅轮流值班,开展服务创新品牌评比,组织“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党员示范岗”、“业务操作能手”评比,严格落实服务承诺、限时办结、“零”收费等惠民政策,着力打造人民满意的示范服务窗口。中心被市优化办表彰为行政效能建设“优秀单位”;业务部服务大厅被表彰为全市政务服务“优秀单位”,同时还被市委文明办评定为2014年度市直部门中唯一一家“五星级文明窗口”。

(六)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根据国家住建部《关于开展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启动了信息化建设改造项目,组织搭建研发培训室。2014年11月份,中心信息化建设改造方案顺利通过国家住建部专家参加的评审。2014年客服热线累计受理咨询8.43万人次,其中自助服务4.67万人次、人工服务3.76万人次。中心网站日均登录人数近4000人次,累计访问量超140万人次,在线实时解答咨询2万多人次。

第二部分  2014年度决算表

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4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4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2014年度收入决算3295.12万元,比上年减少471.15万元,下降12.51%。其中:1、事业收入3146.99万元。2、其他收入148.13万元。

(二)2014年度支出决算3783.91万元,比上年增加196.13万元,增长5.47%。

二、2014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

2014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783.9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38.87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的43.31%;项目支出2145.04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56.69%。

(二)财政拨款支出构成情况

2014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正常运转、开展住房公积金各项管理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三、“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4年“三公经费”支出决算75.06万元,同比下降56.89%。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13年持平。主要是本部门2014年未组织出国(境)团组。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3.71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3辆。与2013年相比,公务用车购置费和运行费分别下降100%和9.62%,主要是本部门2014年未购置公务用车。 

  (三)公务接待费21.35万元。主要用于公务接待活动。累计接待64批次、接待总人数401人。与2013年相比, 公务接待费支出下降71.73%,主要是:本部门2014年公务接待活动减少。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当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七、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厅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八、教育(类)支出: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省教育厅及省属高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九、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一、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环保厅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二、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如国土厅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

十三、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如水利厅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水利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四、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国资委机关(含监事会)所属单位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五、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十六、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十七、结余分配:事业单位对非财政补助结余按规定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等。

十八、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九、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一、“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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