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过程中婚姻 状况证明提供形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2 信息来源: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县(市、区)管理部,市中心各处(部、室、委),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

近日,民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除办理涉台公证事项和芬兰等9国的公证事项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状况证明。为保证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客户身份有据可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受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时,应结合中心业务系统信息、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以及户口簿、结(离)婚证明等材料确认当事人婚姻状况。

二、上述材料显示当事人未婚的,由当事人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显示存在配偶信息,但当事人表示现为“单身”的,应要求当事人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并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

三、婚姻状况承诺书必须由当事人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窗口现场承诺签字,经承办人当场核实后作为当事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当事人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骗提骗贷行为,认定为个人信用不良,中心有权追回骗取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纳入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12日


返回顶部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