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认定与奖惩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10-01 信息来源: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5]99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功能,引导单位积极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盐城市企业失信联动监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盐城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涉及对单位信用诚信、失信行为的确定、公布、撤销及管理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应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诚信单位的认定与奖励。

(一)符合下列规定的单位,认定为住房公积金诚信单位,列入“红榜”:

1、住房公积金单位及职工缴存登记及时,手续完备。

2、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3、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符合规定。

(二)对列入“红榜”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奖励:

1、颁发“住房公积金诚信单位”奖牌;

2、列入市、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网“红名单”,并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对一般失信行为的认定与惩戒。

(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1、经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书面通知要求建制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

2、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经中心书面通知后未按规定及时补缴的;

3、单位拖欠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下的;

4、存在其他一般的违法、违规情形。

(二)对单位一般失信行为,中心应当督促单位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可以对单位采取寄发信用提醒通知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信用提醒。中心可以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单位,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诚信约谈。中心可以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要求限期整改,。

中心应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和内容等。

第六条对较重失信行为的认定与惩戒。

(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列入“黄榜”:

1、经中心限期整改后仍不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

2、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经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后仍不办理的;

3、无正当理由,拒收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文书的;

4、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中心的监督检查的;

5、单位接到信用提醒通知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的;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按约谈意见整改的;

6、单位拖欠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

7、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二)对单位较重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1、列入重点稽查和执法检查的对象;

2、对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进行政策培训;

3、限制其参评住房公积金各类先进的资格;

4、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5、报市信用办,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失信单位“黄名单”有效期3年。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七条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与惩戒。

(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榜”:

1、被处以行政处罚仍拒不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2、被处以行政处罚仍拒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

3、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被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4、单位拖欠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

5、经查实有配合职工骗贷或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

6、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导致单位仲裁或法院判决败诉的;

7、无正当理由,阻挠、拒绝接受中心的监督检查或拒绝按整改意见整改,情节严重的。

8、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二)对单位严重失信行为,除可以采取“第六条第二款”惩戒方式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1、报市信用办,分别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发布。失信单位 “黑名单”有效期5年。

2、通报相关部门依据《盐城市企业失信联动监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实施联动监管惩戒处施: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通过市场监督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限制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限制企业债券发行和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禁止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和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单位及其法人参评各类先进的资格;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等。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诚信、失信榜单的发布采用统一发布和自行发布两种形式,统一发布由市信用办实施,自行发布由中心通过盐城住房公积金网或社会媒介实施。

第九条列入 “黄榜”、“黑榜”的单位经整改符合要求后,可以根据《盐城市企业失信记录修复办法(试行)》申请修复失信信息,中心接到申请后组织认定,提出处理意见,符合修复要求的,报市信用办审核、修复,并在盐城住房公积金网或社会媒介发布。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单位诚信、失信行为由中心负责收集、认定、惩戒及管理。单位失信行为实行告知制度。

中心成立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认定小组,对单位信用的认定由各管理部(归集处)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认定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中心要建立完善的单位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建立单位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对核实无误的失信行为,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本办法试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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