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K12926869E/2013-12938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盐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3-05-09 00:00:00
文号 盐政发〔2013〕131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时效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亭湖区、盐都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9日

                                                盐城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步伐,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垃圾处理费征管处)具体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审计、建设、工商、房产、劳动保障、地税、民政、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其中城市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的保洁和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
  本市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驻城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含驻盐的各类省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月计收。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个人
  城市居民以及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按每户每月4元计征,在缴纳水费时一并征收。
  (二)单位
  1.对于属于附件中列举的单位,按附表所列标准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附件中没有列明的经营性单位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元征收。营业面积按有效证件(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予以确认,不能提供面积有效证件或提供的证件(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有明显差距的,按实际丈量的面积征收;
    3.附件中未列的机关、事业单位、驻城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征收单位无法核定经营面积、床位等事项的单位以其在职人员总数为准,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征收;其中,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员工按以上标准征收,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按每人每月1元的标准征收,全年按10个月计算,由学校负担。
    第七条  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市城管局可委托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单位从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3%的手续费。
   (一)个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汇津水务有限公司负责代征,实行一票两费制;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财政部门负责代征;
  (三)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不含市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各类市场由市、区城管部门向市场经营管理方征收。
  (四)驻城部队、学校以及无法由财政、地税等部门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及个人,由市垃圾处理费征管处负责征收。
    第八条  对总工会、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低保户以及由财政拨款并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机构,凭有效证明经市城管局核定后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项收费票据,所收资金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要求,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城管局每年根据各区范围的征收量编制支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使用。
    第十条  相关收费部门应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部门在收费时应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
    第十一条  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生活垃圾代清代运费等相关收费项目一律停止征收。对擅自设立与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的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依法查处。
    环卫作业单位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提供粪便清运、化粪池清运掏渣、管道疏通、厕所消杀保洁等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市城管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和规范使用:
    (一)完善征收方式,方便群众缴费;
  (二)加强征收制度建设,规范服务要求;
    (三)指导受托单位做好代收代缴工作,不得乱收费、重复收费;
  (四)依法、合理使用征收资金;
    (五)监督环卫作业服务单位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的环卫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持城市环境整洁: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
  (二)按时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三)收集城市生活垃圾后,应当及时保洁、清理、复位作业场地;
  (四)不得任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将生活垃圾定时集中到小区确定的垃圾收集点,由环卫作业单位定时清运;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小区以及未规划建设垃圾收集点的小区,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与环卫作业单位共同商定,确定垃圾收集点,由环卫作业单位定时清运。
    第十五条  受市城管局委托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征收。不得擅自减免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发现代征部门上年度未征、少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城管局应要求代征部门予以补征,代征部门在三个月内未能补征到位的,市城管局可责令征收对象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规定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一个月后开始施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9〕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列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附件

 下列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单位

标       准

备  注

商场(超市)、商店和理发、餐饮、照相、器材经营等行业

营业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按10元/月计收;营业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按0.5元/月·平方米计收

各类市场

蔬菜、瓜果等农贸市场按营业面积0.8元/月·平方米计收

家具、服装、建材、汽配、五金、电器等市场按营业面积0.5元/月·平方米计收

车站、停车场、修理场、影剧院(场、厅)、歌(舞)厅、网吧、茶社、咖啡厅、浴城等

按营业面积0.4元/月·平方米计收

宾馆、旅社、招待所、旅馆部、医院住院部等

7. 5元/床·月

按实有床位总数的70%计收

各医疗单位住院部以外部位

按营业面积0.4元/月·平方米计收

含门(急)诊、医技、商店、食堂、停车场等场所

经城管部门同意设置的市区便民服务点

临时报刊亭、放心早餐点、简易维修摊点以及经营百货的摊点按0.5元/摊位·天计收

小吃排档按3元/摊位·天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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