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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900K12926869E/2012-13033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2-08-10 00:00:00
文号 盐政办发〔2012〕99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教育 时效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精神,现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对需要明确具体实施办法的事项,市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意见,指导督促各地抓紧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加以推进,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努力使适龄儿童接受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学前教育,让人民群众共享教育改革发展成果。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0日

                                  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一、理顺管理体制
  1.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学前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市政府办公室、市综治办、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物价局、市法制办、盐城地税局、盐城工商局、市妇联)
  2.加强学前教育法制建设,加大学前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和贯彻力度。(市法制办、市教育局)
  3.以县为单位制订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明确5年内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各地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市教育局)
  4.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登记注册和备案,未经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得举办。(市教育局)
  5.在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时,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擅自举办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盐城工商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6.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力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2012年底前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同时,对以婴幼儿为教育对象的社会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一并清理整顿,确保规范运行。(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教育局、盐城工商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妇联)
  二、扩大教育资源
  7.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人口规模和城乡差异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原则上每1万人左右建一所幼儿园,新设幼儿园按省优质园标准建设,到2012年底,每个镇至少举办一所达省优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村级幼儿园都建成合格园。(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
  8.在住宅建设、旧城改造和新城镇建设时,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园舍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宅用地供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布点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安排好幼儿园用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国土局、市教育局)
  9.实施优质幼儿园创建工程,加强优质园创建工作指导。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五年行动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市、县政府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到2015年,省级优质幼儿园占比达70%以上,2020年达90%以上。(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10.在坚持政府为主举办学前教育的同时,鼓励多元办园,扶持并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学前教育的需求。(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盐城地税局、盐城工商局)
  三、加强经费保障
  11.各级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自2012年起按照公办幼儿园每年不少于200元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12.自2012年起,各县(市、区)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办园条件改善、危房改造、经济薄弱镇幼儿园扶持等;同时对镇、街道办事处新建成的达省优标准的公办幼儿园和创建成省优质园的幼儿园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13.自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的学前教育奖补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大市区省优质幼儿园创建补助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14.建立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残儿童、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进行资助。(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15.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民办幼儿园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25%的前提下,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对承担普惠性教育任务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补助。(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教育局)
  四、提升师资素质
  16.按照省定标准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事业编制,并保证有一定比例的事业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各县(市、区)每年要按一定比例招录公办幼儿教师(含小学转岗),且要有一定名额用于招录现在岗不在编的优秀幼儿教师。到2015年,各县(市、区)公办幼儿教师占公办幼儿园教师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确保每个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每班至少有1名公办教师,并积极创造条件逐年增加公办教师数量。为公办幼儿园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其他必须配备的人员。(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
  17.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按规定履行幼儿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
  18.加大师范学校对幼儿教师的培养力度,探索免费幼儿师范生试点,鼓励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到2015年,全市幼儿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比例达90%以上。完善幼儿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和园长全员培训,2012年底前,对全市农村幼儿园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19.研究制订学前教育职称评审办法,加强名园长、名教师、特级教师的培养。各类教育评审评优中,学前教育教师应占一定比例。到2015年,每所幼儿园均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任教师。(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20.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政府提供保障,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和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要高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幼儿园应当依法保障保育教育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县(市、区)政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在培训进修、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待遇。(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五、规范教育管理
  21.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保人员和安保设施,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严格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及办园点。(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
  22.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积极搭建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办幼托班,引导组织社会力量举办早教指导专业机构,为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优质早教服务。(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人口计生委)
  23.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学前教育规律、保教活动需求,配齐配好各类保教设施。全面加强幼儿园常规管理和教学、活动用书用品管理,规范办园行为。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建立体现学前教育特点的规范和标准,防止“小学化”倾向。(市教育局)
  2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园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幼儿教师待遇等进行专项督导检查、视导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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