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依申请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形式,也是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难点。为依法、稳妥推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现状,现就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基础台帐和申请渠道 

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牵头负责、具体实施,并指定专人全程参与、跟踪到底。要加强制度建设,单独制定依申请公开规定,明确申请、受理、办理、答复等程序,并编制依申请公开流程图。要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台帐资料,设计《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非本机关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不存在告知书》等标准文书和政府信息公开登记表(文书的参考格式见附件),相关资料应保存备案。要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在完善当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申请方式外,注重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建设,推进网上在线申请,定期登录后台查看并及时办理;未开通网上在线申请的地区要尽快进行技术升级,确保全市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全部实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线申请和进度办理查询。

(二)规范办理程序

  1.认真做好受理工作。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场判断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是否真实、联系方式是否有效、内容描述是否准确、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是否明确;申请事项是否“一事一申请”;要求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税收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上述要件不具备的,要求当事人更正或补充;符合上述条件的,进行登记、编号并进入审查程序。

   2.认真做好审查工作。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步骤。初步审查主要审查五方面内容:该信息是否存在及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由本机关制作或获取,是否需要汇总、加工及重新制作,是否已主动公开,是否属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实质审查主要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需要保密、报批、征求第三方意见以及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是否能够作区分处理进行审核,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确保不因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发生失密、泄密事件;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申请以及同时向多个部门申请、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管部门牵头,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加强与当事人沟通,研究是否公开、如何答复。

  3.认真做好答复工作。行政机关对收到的任何公开申请,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都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答复务必准确、严谨、规范并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发,答复一般以文书形式送达当事人。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应安排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复印服务,经申请人同意,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申请人,但要制作相关书面归档文书。

(三)规范答复内容 

  在具体答复时,要坚持依法有据、分类告之。 

  1.属于可对申请人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有权公开机关的,应同时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或者需要汇总、加工、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应当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7.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是,第三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的,而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8.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9.同一申请人向行政机关就已经答复的同一内容再次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再答复,但应于申请人第一次重复申请时书面告知其不再给予答复的理由,提示其今后遇有重复申请时不再答复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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