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背景和必要性?
答: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施行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采用分类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薪所得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的级距较短,难以充分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等。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法做相应修改。
2、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这次的修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减除费用标准,也就是常说的起征点,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二是调整了工薪所得的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三是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四是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
3、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意义?
答:个人所得税法通过这四个方面的修改,大幅度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纳税负担,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据统计,这次税改,月收入38600元成为临界点,收入在临界点以下的纳税人,税款不同程度的减少(最高减少税款480元),收入在临界点以上的纳税人,税款不同程度的增加(最高增加税款1195元),更好地体现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
4、此次修改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从国际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一般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情况来确定,并随着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变化而适时动态调整。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测算依据。据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2384元。新个人所得税法把费用减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既考虑了当前居民消费性支出情况,也考虑了今后几年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增长情况。纳税人纳税负担将普遍大幅减轻,从全国来看,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28%下降到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从江苏来看,纳税面由45.5%下降到13%,纳税人数由900万下降到250多万。
5、为什么在全国适用统一的35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而不是根据经济发展程度实行差异化的费用扣除?
答: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主要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一个是我国是法制统一的国家,税收法制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二个是减除费用标准是按照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确定的,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类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就部分富裕地区而言,可能物价指数较高,但居民收入水平也较高,负担能力相对较强,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有利于体现税收量能负担原则。第三个考虑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性非常大,户籍地和工作地很可能不在一个地方,如果不实行统一的标准,那很可能出于避税的目的,相对收入较高的优秀人才可能更要往标准较高的发达地区流动了。第四个考虑是采用全国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6、此次修改税法后,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答:涉外人员,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薪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薪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在法定费用减除标准的基础上,还可以由国务院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1980年法定费用减除标准800元,附加减除费用是4000元,即涉外人员共计可减除4800元的费用;2006年法定费用减除标准1600元,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2008年法定费用减除标准2000元,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这次改革,法定费用减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也就是涉外人员减除费用的总额仍然保持4800元不变。
7、除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还有哪些纳税人的费用减除标准也同步调整了?
答: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为公平税负,还需要对两类纳税人的必要减除费用进行相应调整:一类是对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减除费用,另一类是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二者都已经明确由每人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8、修改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这次改革税率表设计的主要原则有6个:一是减少纳税级次,逐步简化税制;二是适当降低最低档税率,拉大低档次税率级距,避免中低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三是维持最高档税率不变,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四是税负变化公平,避免出现较高收入者减税幅度高于较低收入者的减税幅度,防止税负增减幅度倒挂现象;五是税负变化平滑,避免出现税负陡升陡降的凸点现象;六是税负升降临界点适当。
9、为什么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级次由9级简并为7级?
答:工薪所得项目税率表由9级简并为7级的主要考虑: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存在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级距累进过快等问题,有必要对税率级次级距进行适当调整,减少税率级次,调整级距。按照7级税率设计的方案,既减少了税率级次,又使不同收入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较为平滑。体现了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避免了税率级次减少过多,纳税人税负波动过大,纳税人增减的税负不均衡,甚至税负增幅倒挂等问题。
10、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是怎么调整的?改革后个体工商户的税负情况有何变化?
答:本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与工薪所得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平衡问题,在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各档级距做了相应调整,如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内调整为15000元以内,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调整为100000元以上。经过上述调整,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平均降幅约40%,最大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11、改革后个体工商户与工薪收入者和小企业比较,实际税负情况怎样?
答:从名义税率上看,个体工商户的税负似乎略高于工薪收入者或小企业,但个体工商户与另外两者相比,在征税方式上具有不同之处:一是工薪所得是按月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是按年征税,自行申报;二是个体工商户只征一道个人所得税,小企业除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其股息红利分配给个人时,还要再征一道20%的个人所得税;三是工薪所得是定额减除费用3500元/月,个体工商户业主除可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外,其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是可据实扣除的;四是从实际征管情况看,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均采取核定征税的方式,其实际税负往往低于名义税率。
12、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为什么要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时间?
答: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每月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次月7日内,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的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次月15日内。由于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不一致,造成了有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一个月内要办理两次或多次申报缴纳税款手续,增加了办税负担。因此新税法将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现行的其他税种的申报缴纳税款时间一致。我省在两年前就已经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将申报时间统一调整为次月15日内。
13、9月1日前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都是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而言,是指纳税人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在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无论税款申报入库时间是不是在9月1日以后,都适用20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例如:某单位8月份的工资,9月1日发放,9月10日报税,适用3500元/月的新标准和新税率;如果8月31日发放,9月10日报税,适用2000元/月的老标准和老税率。因此,9月申报税款存在新老税率并用的情况,具体要根据工薪实际发放时间确定。
14、新税法在9月1日起实施,那么按年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怎么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呢?
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原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如果是在年度中间开业的,则根据实际经营时间按9月1日分段计算。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举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前八个月费用减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后四个月的费用减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全年费用减除标准共计2000×8+3500×4=300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15、为什么对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分段计算方法?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是根据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产生的实际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由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为使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能够切实享受今年后四个月的减税优惠,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对其2011年度的应纳税额实行分段计算。
因此,在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201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区分前8个月和后4个月,分别按照修改前、后税法的规定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修改前、后税率表对应的税率算出两个全年应纳税额,再分别乘以修改前、后税率表在全年适用的时间比例,并相加得出全年的应纳税额。
16、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负有什么变化?
答: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1年第44号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按开票金额的2.5%降低为1.5%预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